解决当事人间的合同争议,有四种可以选择的渠道,即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因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解决争议的方法。用和解或调解的方法可以便捷地解决争议,省时、省力,又不伤双方当事人的和气,因此倡导解决合同争议第一运用和解或调解的方法。和解或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进行的,一方当事人不可以强迫他们当事人同意我们的意志,第三人也不可以强迫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的,可以参考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不仅能够约定向中国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约定向海外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具备当事人自愿、程序简捷、专家断案、氛围平和、保密性强、裁决具备终局效力等特征,是解决合同争议的要紧渠道。当事人没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书和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书应当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他们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