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什么内容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拟定本规定。
规定?减刑、假释是勉励罪犯改造的刑罚规范,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达成刑罚的目的。
规定?对于罪犯符合刑法规定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风险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状况、出货实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原因。
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拥有以下条件:
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同意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帮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借助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方法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实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可以不加剖析地觉得是不认罪悔罪。
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阻止别人推行犯罪活动的;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要紧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帮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改革,成绩突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项、第项中的技术改革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实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阻止别人推行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帮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有创造创造或者重大技术改革的;
在平时生产、日常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项中的创造创造或者重大技术改革应当是罪犯在刑罚实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创造专利,且不包含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实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实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实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实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实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低于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低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低于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低于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能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能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能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规定?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风险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最重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实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规定?从严学会,一次减刑低于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与因故意杀人、强奸、打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实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规定从严学会,一次减刑低于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实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实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根据本规定规定的规定实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能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风险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最重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与因故意杀人、强奸、打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实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规定从严学会,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能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规定从严学会,一次低于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实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实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实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比照本规定规定的规定办理。
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实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风险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最重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与因故意杀人、强奸、打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实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实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规定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规定从严学会,一次低于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实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质实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实行期间不包含在内。
死刑缓期实行罪犯在缓期实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合从严。
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实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实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根据本规定规定的规定实行。
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实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低于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能少于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合缩短,但一次减刑低于一年有期徒刑。
规定?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实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能再减刑或者假释。
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与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合缩短,但实质实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实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三年。
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规定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规定?对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且所犯罪行不是刑法规定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罪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应当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对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合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合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能超越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规定?老年罪犯、患紧急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质表现。
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很难自理的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合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合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能超越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实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
罪犯在死刑缓期实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实行死刑的,死刑缓期实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实行罪犯减刑后,在刑罚实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根据第一款规定处置。
规定?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规定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依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状况,在刑罚实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情况、性格特点,假释后生活来源与监管条件等原因综合考虑。
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实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实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实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刑法中关于实质实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被判处死刑缓期实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质实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质实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实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实行期间不包含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规定?刑法规定第一款规定的“特殊状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状况。
规定?对累犯与因故意杀人、强奸、打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能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实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能假释。
规定?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学会:
过失犯罪的罪犯、暂停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
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很难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紧急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
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
具备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规定?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规定?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一年;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一年六个月。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合缩短间隔时间。
规定?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作出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报请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撤销假释建议书后准时审察,作出是不是撤销假释的裁定,并送达报请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刑罚实行机关。
罪犯在逃的,撤销假释裁定书可以作为对罪犯进行追捕的依据。
规定?根据刑法规定规定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一般不能再假释。但根据该条第二款被撤销假释的罪犯,假如罪犯对漏罪曾作如实供述但原判未予认定,或者漏罪系其自首,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再假释。
被撤销假释的罪犯,收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起始时间自收监之日起计算。
规定?年满八十周岁、身患疾病或者生活很难自理、没再犯罪危险的罪犯,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优先适用假释;不符合假释条件的,参照本规定规定有关的规定从宽处置。
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裁定保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继续有效。
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实行机关应当准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不是减刑、假释的裁定。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时,不受本规定有关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的限制。重新裁定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原因,减刑幅度不能超越原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
再审改判为死刑缓期实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减为有期徒刑之时,原判决已经实质实行的刑期一并扣减。
再审裁判宣告无罪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
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实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实行的刑期。原判死刑缓期实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
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实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原减去的刑期,由实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别人检举揭发的,由实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
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实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实行期内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规定规定数罪并罚,决定实行死刑缓期实行的,死刑缓期实行期间自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实行的死刑缓期实行期间计入新判决的死刑缓期实行期间内,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实行的除外。
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实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实行期满后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规定规定数罪并罚,决定实行死刑缓期实行的,出货实行时对罪犯实质实行无期徒刑,死缓考验期不再实行,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实行的除外。
在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前罪死刑缓期实行减为无期徒刑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质实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减刑裁定决定实行的刑期以内。
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根据本规定规定处置。
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后因发现漏罪,依据刑法规定规定数罪并罚,决定实行无期徒刑的,前罪无期徒刑生效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质实行的刑期,应当在新判决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在减刑裁定决定实行的刑期内扣减。
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因发现漏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数罪并罚决定实行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生效后实行一年以上,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减刑幅度根据本规定规定、规定的规定实行。
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根据本规定规定处置。
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在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规定的规定将罪犯出货实行刑罚时,假如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人民法院应当将反映财产性判项实行、履行状况的有关材料一并随案移送刑罚实行机关。罪犯在服刑期间本人履行或者其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应当准时向刑罚实行机关报告。刑罚实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应随案移送以上材料。
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可以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核实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状况。原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刑罚实行期间,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帮助原一审人民法院实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规定?本规定所称“老年罪犯”,是指报请减刑、假释时年满六十五周岁的罪犯。
本规定所称“患紧急疾病罪犯”,是指因患有重病,久治不愈,而不可以正常生活、学习、劳动的罪犯。
本规定所称“身体残疾罪犯”,是指因身体有肢体或者器官残缺、功能不全或者丧失功能,而基本丧失生活、学习、劳动能力的罪犯,但罪犯犯罪后自伤致残的除外。
对刑罚实行机关提供的证明罪犯患有紧急疾病或者有身体残疾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应当审察,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重新诊断、鉴别。
规定?本规定所称“判决实行之日”,是指罪犯实质送交刑罚实行机关之日。
本规定所称“减刑间隔时间”,是指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止的期间。
规定?本规定所称“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与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规定?本规定自1日起实行。以前发布的司法讲解与本规定不同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介绍,期望可以帮助到大伙。假如你还需要知道更多的内容,请关注华律网官方网站,在线咨询大家华律网律师,大家将竭诚为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