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什么是居间合同的内容,近期不少人非常困惑,一直在咨询记者,今天华律网记者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可以帮你答疑解惑。
?什么是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比如甲有一套房屋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子出租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适合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子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子出租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国内现在此类居间合同的买卖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总是信息灵通,比如甲了解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切需要购买此物的乙却不了解,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肯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企业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后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是居于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帮助用途的中间人。代理人是在委托人授权的首要条件下,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事务完成后,依据合同中有偿或免费的约定,而决定是不是向代理人支付报酬。居间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促成别人之间的买卖,并获得报酬。所以居间合同的一个典型特点就是有偿性。
居间行为依据委托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提供介绍服务的媒介居间,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行为。
关于居间人是不是需要具备特殊营业资质的人,有两种怎么看:一是,“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还有一种看法觉得“居间合同的主体并无特殊性,无论法人、公民均可成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就现在的实质状况看,对专门从事中介服务(居间业务)的公司,有必要对其资质提出特殊需要,即需要拥有法人条件并经过登记才能营业。而对于从事其他业务的法人或者公民,假如促成别人之间的买卖,其行为假如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应属合法的居间行为,可以收取合同约定的报酬。
以上就是“什么是居间合同”的有关常识,期望大伙可以多多知道,假如在将来遇见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状况,就能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