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运输协议,委托乙公司运送货物,至甲公司共欠乙公司运费140万元。1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偿还运费的《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还款140万元,甲公司需28近日偿还50万元,其余运费需29日付清;约定甲公司及其股东保证将货物卖出后收回的货款优先偿还乙企业的运费,如甲公司及其股东将该货款挪作他用则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后,甲公司支付了乙公司运费60万元,尚有80万未清偿。28日,甲公司决定隐匿企业的财产,其通过股东会决议后向法院递交了破产申请书。甲公司在其提交的不真实的申请材料中称,公司已经不可以清偿到期债务。最后甲公司通过破产程序将公司注销,且其除去支付清算成本外,其他债权都未清偿。乙公司诉称甲公司不真实申请破产的行为致使其的没办法达成债权,应承担清偿责任。但因为此案件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前,乙公司只能通过民事方法需要甲承担责任,但假如该案发生在修正案六实行后,甲企业的行为应怎么样定性呢?看看不真实破产罪法律专家的点评吧!
不真实破产罪法律专家点评
1、甲公司构成不真实破产罪吗?
倘若该案在《刑法修正案六》实行之后发生,甲企业的行为当然的构成了不真实破产罪。依据刑法修正案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办法转移、处分财产,推行不真实破产,紧急损害债权人或者别的人利益的,构成不真实破产罪。在本案中,第一甲公司客观上推行了不真实的行为,其事实上并没达到破产条件,却向法院递交其不可以清偿到期债务的不真实申请材料,且通过破产程序使得法人终止。第二,甲公司推行的不真实破产行为已经导致了紧急损害债权人或别的人利益的后果,其的不真实破产行为使得乙公司对它80万元债权没办法清偿,已经达到不真实破产罪的追诉标准。最后,甲企业的主观上具备犯罪故意,其为了逃避乙企业的债务不真实破产,是明知行为构成犯罪而为之的直接故意。综述,甲企业的行为构成不真实破产罪。
2、单位是不是能成为不真实破产罪主体
假如丁公司作为甲企业的股东也参与了通过甲公司破产的股东决议,并且对甲公司破产起了主要用途,丁公司也有逃避债务的故意,那样丁企业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不真实破产罪呢?依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单位犯罪的需要由刑法法条明确规定。但,《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并没规定单位可以作为不真实破产罪的主体,该节也没对此问题做出规定,所以单位不能不真实破产罪定罪处罚。
3、“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是不是包含股东企业的主管职员?
假设在以上的案例中,丁公司做出决定甲公司破产的决议主如果由王某一手操纵的,那样可以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吗?一种看法觉得,只须是对甲公司不真实破产的行为有影响的主管职员或者直接责任职员都可以不真实破产罪定罪。另一种看法觉得,只有当该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直接责任职员是甲企业的员工时,才能对其定罪。实践中对此问题尚未有定论,只有高-明的律师会抓住这一空白为我们的当事人提供最有利而且有力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