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法讲解》第十条的理解
应明确适用该条的结婚时间。明确适用该条的结婚时间对司法实践有着肯定的实质意义。审判实践中总是很难把握适用该条以结婚之日起多久为依据。假如结婚十年后当事人起诉以此理由需要他们返还彩礼,大多数彩礼或者全部彩礼都已经消耗殆尽,让当事人再返还的话,缺少肯定的公平性。因此,笔者建议将该条适用的时间确定为结婚不满一年比较妥当。即办理此类案件纠纷时,除需要当事人此项请求以离婚为首要条件外,需要是结婚不满一年才大概支持当事人的彩礼返还请求。当然,规定本条的适用时间并不与民诉法中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相矛盾,从当事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权利遭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且该条的适用时间是一个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有关暂停、中断、延长等规定。
2、关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彩礼返还问题
对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给付彩礼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收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不同不一样的状况进行审理。
一是同居关系双方均系未婚,或一方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而另一方未婚,或双方均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同居关系,对于此类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请求的,应当比照《婚姻法讲解》第十条第三种情形,即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的有关规定即“生活绝对困难”作为客观标准,综合判断并作出处置。同理,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请求的,也可比照上述规定处置。
二是同居关系给付彩礼一方系“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即便其因给付彩礼而致使生活困难,其在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或者单独请求收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亦不能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