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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有什么特征

www.miezeng.com 2025-02-16 法律综合

1、互联网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有什么特征

互联网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出两大特征:侵占与损毁。

1.侵占财产是指行为人非法占有别人互联网虚拟财产,如未经允许擅自转移别人的游戏装备、账号等。

2.损毁财产则是指行为人侵害别人对互联网虚拟财产所享有些权利,致使这类财产的功能价值减少或丧失,比如恶意破坏游戏角色、减少装备属性等。

这类侵权行为不只侵有权利人的财产权益,而且总是给权利人带来财产损失,这种损失主要体目前互联网虚拟财产价值的不利变动上,包含价值的直接降低与应有增值的未能达成。

3.《民法典》第127条明确了对互联网虚拟财产的保护原则,为打击此类侵权行为提供了高位阶的民事法律依据。

这一条约的增加,不只体现了立法者对互联网虚拟财产保护需要的深刻认识,也为后续有关立法工作预留了充足的空间。

2、互联网虚拟财产包含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互联网虚拟财产是伴随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非物化财产形式。

1.虽然现在针对互联网虚拟财产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但从其本质特点来看,互联网虚拟财产主要指倚赖于互联网虚拟空间,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备肯定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既相对独立又具备独占性的信息资源。

2.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涵盖了邮件、互联网账号等能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具备财产价值的互联网虚拟物。这类虚拟物因其独特的价值和用性,被广大网民所珍视。

3.狭义上的虚拟财产则特指网游中存在的财物,如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技能等,这类财物总是需要玩家投入很多的时间和资金才能获得,因此具备极高的经济价值。

3、虚拟财产与夫妻财产分割

在夫妻财产分割的语境下,虚拟财产的归属和分割问题日益凸显。对于互联网虚拟财产能否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应视具体状况而定。

1.若虚拟财产的价值较小,且主要作为娱乐作用与功效,则可认定为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离婚时,这种财产可不作为夫妻一同财产进行分割。

若虚拟财产虽然价值大但娱乐性仍强,虽然能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在离婚分割时,出于对另一方贡献的认同,应当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

2.若虚拟财产的娱乐性较小,甚至已经成为获得平时生活的营生工具,如通过游戏装备买卖获得收入等,则应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依法进行分割。

这一认定原则既体现了对夫妻双方劳动成就的尊重,也符合公平适当的财产分割原则。

Tags: 电子商务法 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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