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损害伤残鉴别多久可以做
人身损害伤残鉴别,一般是在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成效稳定后,当事人可以向处置有关事故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具体来讲:
1.当事人需要等待治疗过程结束或病情达到一个相对稳定的状况,这是为了确保伤残评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在此期间,医疗机构会提供必要的医疗记录和诊断证明,作为伤残评定的基础。
2.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处置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伤残鉴别申请。
这一步骤是启动伤残评定程序的必要环节,申请书中应详细陈述事故经过、受伤状况及治疗过程等重点信息。
3.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一般会在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
这一时限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伤残评定工作的高效进行。
2、伤残鉴别结果能否重做
法律快车提醒你,伤残鉴别结果在肯定条件下是可以重做的。具体来讲:
1.假如肇事方对第一次鉴别结果持有异议,并提出第三鉴别的申请,同时交纳相应的鉴别成本,那样在没特殊状况的首要条件下,法院一般会准许重新进行伤残鉴别。
2.这一过程或许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并且由于鉴别成本较高,受害方可能需要为此提前支出一笔不小的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重新鉴别并未必会改变第一次鉴别的结果,因此在进行重新鉴别前,当事人应充分考虑其必要性和可能带来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