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标准虐待部属罪才立案:
1、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致三人以上轻伤的;
2、致部属自杀、自残重伤或精神失常的;
3、虐待三人以上或多次虐待部属的;
4、虐待伤病残部属的;
5、引发案件、事故的;
6、致部属多次逃离部队,或二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7、社会干扰恶劣的。
法律依据:《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虐待部属罪是指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其他紧急后果的行为。虐待部属,是指采取殴打、体罚、冻饿或者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方法,折磨、摧残部属的行为。情节恶劣,是指虐待方法残酷的;虐待三人以上的;虐待部属三次以上的;虐待伤病残部属的,等。其他紧急后果,是指部属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自残导致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诱发其他案件、事故的;致使部属一人逃离部队三次以上,或者二人以上逃离部队的;导致恶劣影响的,等。凡涉嫌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其他紧急后果的,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