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产品上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产品上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产品上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致使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赞同,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产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别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别人推行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其他损害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产品、服务上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紧急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紧急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