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离婚协议时,仅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双方约定的效力并不可以对抗法律上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爸爸妈妈应尽的义务,该义务是一种法概念务,若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约定为一方无需承担,抚养方的抚养能力又明显不可以保障子女所需,则事实上侵有子女的权利。子女起诉需要另一方爸爸妈妈支付抚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2.签订离婚协议时,虽然夫妻双方依据自己条件和实质状况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做出了明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假如双方的状况较离婚时发生重大变化,抚养方也能举证证明其生活存在明显困难,那样子女在必要时向另一方爸爸妈妈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需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相符,有益于亲子关系愈加融洽,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