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员工行贿罪定义概念
依据《中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非国家员工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不正当利益”,是指非法利益,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贿人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如向公司、企业职员行贿以营销推广伪劣商品等。假如不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犯罪。
依据本款规定,对行贿人减免刑罚需要拥有两个条件:
一是需要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二是交待的时间需要在被追诉之前,二者缺一不可。所谓“主动交待”,是指行贿人自己或者由亲属陪同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如实交待行贿事实。因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查看而不能不交待的,或者为了避重就轻不如实交待的,均不是本款中的“主动交待”。
本款所称“在被追诉之前”,是指在司法机关立案、开始追究刑事责任之前。假如司法机关已经发现了行贿事实,并觉得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立案后,行贿人交待行贿行为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对非国家员工行贿罪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第十一条 〔对非国家员工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非国家员工行贿罪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该罪,给予公司、企业的员工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上述规定处罚。对于罚金的数额,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主要依据行贿的数额和情节来确定。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的自由刑处罚,主要依据职责权限的大小和在行贿中所起有哪些用途大小来确定。
3、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本条第4款对该罪的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作了特别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是指行贿人在行贿行为未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行贿行为的,也即在行贿行为未被追诉前有行贿自首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不管犯罪轻重,只须有自首行为的,均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非国家员工行贿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角逐秩序。
客观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员工以财物,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原则上,只须交易双方和中间人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买卖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状况下支付收受,对经济进步是有利的,法律上也应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某些状况下,回扣、手续费的支付与收受会风险市场经济公平角逐机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紧急的则可能构本钱罪。
主体要件
犯罪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产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等经济活动违法犯罪的要平等地制裁打击,不可以搞不同对待,宽严不一。
主观要件
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处的谋利,不同于经济活动中依法经营,获得的正当利益,而是牟取暴利、追求不正当的高额经济收益。就好贿方而言,旨在通过对公司、企业职员行贿谋取高于其提供的产品、劳务服务所应得的公平收益,其动机还可能是为了垄断市场、排除角逐对手,最后进行垄断经营,牟取暴利。
对非国家员工行贿罪与其他罪名有什么区别
本罪与请客送礼物的界限
在认定向公司、企业职员行贿罪时,应该注意划清与请客送礼物的界限。在现实日常,有来有往的请客送礼物一般都以公开的方法进行,且礼品的价值一般较小,行为人无明显的、直接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这与本罪的行贿行为有本质不同。
本罪与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职员一般行贿行为的界限
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向公司、企业职员行贿,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因此,假如向公司、企业职员行贿,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是向公司、企业职员一般行贿行为,不可以以本罪论处。
本罪与行贿罪有什么区别
本罪与行贿罪有很多相似之处,行为人在主观特点上均为直接故意,且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客观特点上行为人均向纳贿人推行了给予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两罪在本质上是不一样的。
1、犯罪主体不同
该罪的主体为产品经济的经营者,具备特定性,而行贿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范围较本罪主体更广泛。
2、行贿的对象不同
该罪的行贿对象是公司、企业职员,而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员工。
3、侵犯的客体不同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职员职务的廉洁、公正规范,公司、企业的正常业务及管理活动,更为主要的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角逐秩序。而行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员工职务的廉洁性和在行贿中所起有哪些用途大小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