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免费搭乘人损害,是机动车辆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辆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某甲驾驶非营运汽车免费搭乘某乙,是民法典中规定的“好意同乘”情形。所谓好意同乘,是指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别人免费搭乘的行为,也就是大家一般所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具备免费性和非法律约束性。
某甲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遂判决酌情减轻某甲50%的赔偿责任,该减轻部分的责任由某乙自行承担。本案判决有力支持好意同乘行为,符合民法典设立好意同乘规则的初衷和目的,能够帮助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互帮互助的好风气。同时,徐律师也提醒大伙,无论是驾驶员还是搭乘人,都要提升交通安全意识,严守交通规则,小心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