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某
被告:邓某某、保险公司
被告邓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与别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电动三轮车失去控制后又碰撞行人梁某某,导致梁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邓某某开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某诉至法院,需要邓某某及其车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邓某某以电子保单非本人签名,保险公司未履行说明义务为由,需要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所有损失。法院审理觉得,被告邓某某在事故发生4天后投案自首且明知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受伤却选择离开现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涉案汽车的投保人邓某宽(邓某某爸爸)表示通过业务代办员购买的保险,认同通过扫微信二维码本人进行了缴费,缴费成功后业务员将电子保单通过微信发送到其手机,可以认定涉案汽车的投保人已经知道合同内容,保险公司对禁止性条约尽到了提示义务。故判决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电子保单作为电商年代出现的一种新型保险合同缔结形式,特点是整个投保步骤通过网上点击操作自动完成,省略了传统纸质媒介。和纸质保单一样,电子投保单对于酒后、逃逸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约的免责事由。本案审理查明,投保人在电子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将保险条约发送到投保人本人手机,且投保人依据操作步骤依约缴纳了保费,可认定投保人已经知道合同内容,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免责。本案的裁判旨在提示交通事故发生后,要积极救助伤者、保护现场,留在原地等待保险公司和交警的到来,不要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