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小石系保险公司职员,担任销售职位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企业的作息时间为上午9时上班,下午17时30分下班。2019年2月13日晚6时左右,王小石在“沿江火锅店”宴请车辆销售商及部分家属吃饭。21时许,王小石感觉身体不适,由数名用餐职员将它护送回家,继而送往医院医治,经抢救无效于22时许死亡,死亡缘由:呼吸心跳骤停。2019年3月14日,公司向人社局提交了王小石的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4月8日,《司法鉴别建议书》载明:王小石心血检出乙醇含量小于5mg/100ml,未达致死量。鉴别建议为:王小石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心源性猝死。2019年5月2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觉得王小石呼吸心跳停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项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9月22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保持《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下班后请客吃饭既非工作时间内,亦不是工作职位上,不属工伤一审法院觉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王小石突发疾病于下班后请客吃饭时,既非工作时间内,亦不是工作职位上,不是上述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亡)的情形。人社局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采集了有关证据,作出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事实了解,适使用方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复议决定保持人社局所作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正确合法,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了企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