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诺的要约的内容变更的规定
承诺的内容需要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能作任何更改,是英美法与国内法两大法系一致的原则。不然,视为新的要约。但在讲解上,也并不是铁板一块。由于日常的承诺总是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赞同”,承诺是不是与要约完全一致,也是需要进行判断的。形式上虽然承诺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变更的,仍然可以觉得与要约一致,承诺仍为有效。譬如就要约的主要内容意思一致,仅就要约的附随事情附以条件或者为其他变更,承诺仍为有效。
需要承诺与要约的内容绝对一致,不利于合同的成立,不利于鼓励买卖。在英美法,也突破了所谓的镜像原则。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7条第1款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寄送的承诺表示或确认书,只须确定并且准时,即便与原要约或原赞同的条约有所不同或对其有所补充,仍具备承诺的效力,除非承诺中明确规定,以要约人赞同这类不一样的条约为承诺的生效条件。”在第2款中,明确规定假如“补充条约对合同作了实质性改变”则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此,可以觉得,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并不是绝对不能改变,对非实质内容可以变更,改变实质内容则是一个新要约。问题在于,哪种内容是非实质性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水平和数目、交货地址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但,除去列举的这类项目,其他项目如合同的标的、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等是否实质性的内容?就列出的项目来讲,是不是任何一点改变就是实质性改变呢?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1条也规定了实质性改变合同构成反要约,但没具体列项规定什么条约是实质性条约。通则觉得,什么能构成实质性变更,对此没办法抽象确定,需要视每一买卖的具体状况而定。假如添加条约或差异条约的内容涉及价格或支付方法、非资金债务的履行地址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别的人承担责任的限度或争议的解决等问题,则一般(但不是势必)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对此一直应予考虑的一个要紧原因是,变更条约或差异条约在有关的贸易范围中须是常见的,而不可以出乎要约人的出人预料。
综上,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并不是绝对不能改变,对非实质内容可以变更,改变实质内容则是一个新要约。以上就是记者为大伙收拾的有关常识,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