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都了解土地用税和房地产税,一般情况下,个人的住房是不征收房地产税和土地用税的,但假如房屋是用于商业作用与功效的,就要收房地产税和土地用税,对于土地用税和房地产税的纳税时间吗?假如不按时缴纳可是要罚款的。
1、房地产税纳税时间:
依据国税总局、财政部及我省的有关规定,购置新建产品房,自房子出货用之次月起计征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子全数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子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地产税、土地用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子,自建成之次月起计征房地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子,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地产税。
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子,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地产税;没有办理验收手续而已用的,自用的次月起缴纳房地产税,其房地产价格尚未入账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
待工程验收结算后,再按入账后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以出让或出售方法有偿获得土地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出货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税,合同未约定出货土地时间的,以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用税。
以获得房地产证、土地证的次月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适用于购置存量房这一种状况,纳税人应该依据我们的具体状况,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房地产税、土地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免因理解错误而发生漏税现象。
2、土地用税纳税时间: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根据下列规定缴纳土地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用税。”
2、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讲解和暂行规定>的公告》((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2、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国税发〔2003〕89号)规定:“2、关于确定房地产税、城镇土地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产品房,自房子出货用之次月起计征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子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子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地产,自出货出租、出借房地产之次月起计征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用税。
(四)房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产品房,自房子用或出货之次月起计征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用税。”
4、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用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06〕186号)规定:“2、关于有偿获得土地用权城镇土地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出售方法有偿获得土地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出货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用税;合同未约定出货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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