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内《买家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厂商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买家提供真实、准确、客观的消费信息,不可以用模糊和容易引起歧义甚至不真实的内容来欺骗、误导买家,更不可以用格式合同、公告、
声明、店堂告示等方法来减轻、免除其损害买家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厂商或企业在优惠活动中以标明自己享有“最后讲解权”的方法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损害了买家利益,是不公平不适当的规定,显然是不合法的。依据国内《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买家发生消费行为后,便与厂商或企业之间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假如买家对这种合同条约与厂商或企业出现分歧时,有权对其进行讲解的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由于人民法院享有国家审判权,仲裁机构享有仲裁裁决权,这两种权力均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任何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与个人均不可以干预,亦不可以取代。因为仲裁规范以当事人自愿为首要条件,所以仲裁机构的讲解也需要以发生合同争议的买家与厂商或企业之间的约定为依据,不然,仲裁机构便不可以讲解。现在,也存在着有关行政机关对个别厂家商业行为进行讲解的状况,依据司法最后解决的原则,买家对行政讲解内容合法性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最后仍以司法渠道确认行政讲解是不是合法。对于厂商或企业对自己推广行为进行的讲解,需要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不损害买家利益的首要条件下才能生效,不然,便不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当买家遭遇类似如此的消费纠纷时,可通过下列渠道解决消费争议,倡导我们的消费权利,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买家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依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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