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你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以××市公安局××派出所1和××焦化厂名义出具的两份证明材料,明知自己未去进行核实,材料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仍予以采信,足以证实你具备民事枉法裁判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你违背审判职员的基本工作职责,不根据办案步骤办理,未将该两份证明材料进行法庭质证,且在案件未经合议庭评议的状况下依据该两份证明材料作出错误判决,你的行为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
山西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9)晋刑申172号王某:你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不服山西长治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4刑终321号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你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审察,2012年12月十日,杨某1(另案处置)从杨某2(另案处置)驾驶的车上摔下,依据该车与××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该情形不是保险理赔范围,为得到保险赔偿,该车用户杨某3(另案处置)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杨某1系被车撞伤,并通过韩某(另案处置)处置此事,韩某、杨某3与杨某1商定支付杨某1五万元了结此事,后韩某冒用杨某1名义签订不真实授权委托书,向山西黎城县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杨某3等四被告,需要赔偿经济损失221203.51元;
黎城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某(另案处置)未严格实行法律规定,适用浅易程序独任审理了此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方先后向法庭提交了伪造的以××市公安局××区别局××派出所1名义出具的杨某1系被车撞伤的事故经过证明、杨某1构成伤残六级的鉴别建议书与由××县公安局××派出所2虚构的杨某1系在城镇居住的证明,2013年6月7日宣判,判决认定两个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因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具备靠谱性和真实性,予以确认,伤残鉴别建议书系专业鉴别机构鉴别,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确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某1经济损失2l6425.51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向山西长治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驳回杨某1对保险企业的起诉等,二审时由你担任审判长,与其余两名助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针对事故状况未到××市公安局××派出所1和××焦化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但同意了两份伪造的以××派出所1和××焦化厂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且证明内容表述为“长治中级人民法院来人调查……”,该两份证明材料未经开庭质证,你即在判决书中写下“本院在二审审理中,对××市公安局××区别局××派出所1与××焦化厂进行了事故核实,上述单位均书面第三证实事故的状况,故本案原审认定的事实了解,保险企业的上诉理由不可以成立”的裁判建议,导致韩某等人骗取保险公司人民币216425.55元的事实了解。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别建议及你的在案供述等,经原审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公开开庭举证、质证,证据间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证实你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枉法裁判的犯罪事实。故申诉所提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原因不可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申诉所提原断定性错误,你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原因,经查,你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以××市公安局××派出所1和××焦化厂名义出具的两份证明材料,明知自己未去进行核实,材料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仍予以采信,足以证实你具备民事枉法裁判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你违背审判职员的基本工作职责,不根据办案步骤办理,未将该两份证明材料进行法庭质证,且在案件未经合议庭评议的状况下依据该两份证明材料作出错误判决,你的行为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故该申诉理由不可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觉得,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的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合,审判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保持。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