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恋爱期间,因处于热恋状况或者出于一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原因考量,双方总是会产生较多经济往来,特别在双方缔结婚约后,给付大额财物或者高端礼品等情形并不鲜见。但当浓情蜜意褪去,婚恋关系结束,财产纠纷也随之而来。那样,分手后,什么彩礼应返还呢?
转账时浓情蜜意 分手后诉返钱款
张先生与李女性在海外留学期间相识,回国后于2018年6月打造恋爱关系,双方系异地恋,没同居生活。后二人因买房等问题发生争执,2019年年底李女性提出分手,双方结束恋爱关系。
双方恋爱期间,张先生向李女性微信转款总计23468元,其中2018年12月2日转账1万元(转账说明为“老婆的包包”)、2019年3月16日转账666元(转账说明为“过生日快乐”)、2019年6月2日转账8888元(转账说明为“爱你”)、2019年8月18日转账1314元、2019年十月15日转账520元……
2019年2月,张先生与李女性互相去了他们爸爸妈妈家,商谈结婚事宜。此后的微信聊天中,双方就车、钻戒、房屋等问题多次讨论。2019年9月,李女性看上了一款钻戒,需要张先生转款购买,张先生向李女性银行卡转款29万元,后李女性用该款项购买了钻戒。
张先生称,与李女性已分手,上述31万余元款项都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他们的,应予以返还。
李女性辩称,涉案转款为张先生在恋爱期间的赠与款项,微信转账金额具备情侣间特殊含义且有情侣间的亲昵备注,另29万元的转账用于消费钻戒,该笔转账未有任何约定为婚姻支出,也未约定有履行义务,应视为恋爱期间维系感情的赠与行为,成年人在恋爱期间经济上的投入系双方自愿行为,应付各自行为负责。
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觉得,张先生与李女性已谈婚论嫁,并着手订婚结婚事宜,应认定双方打造了婚约关系。关于彩礼数额,张先生向李女性微信转款23468元,其中两笔大额转账均为张先生在双方恋爱期间给李女性购物的支出,其余小额转账是具备特殊含义的爱意表示,张先生亦表示上述微信转账是为了维护双方的感情,故法院认定上述微信转账金额应视为张先生对李女性的赠与,不应视为彩礼;至于张先生向李女性银行转账的29万元款项,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该款项系双方因结婚的预期而由张先生给李女性购买钻戒的支出,且金额较大,该款项应该认定为彩礼。最后,法院判决李女性返还29万元。
未领证先生下娃 解婚约诉返彩礼
小何与小蕾于2017年新年期间通过微信认识,二人于2018年12月举办结婚典礼,但未领证,双方于2019年3月生育一女,女儿自出生后一直由小蕾抚养照顾。双方约定于2019年8月领取结婚证,后于2019年7月因家庭矛盾和纠纷,小何与小蕾取消婚约。小蕾称双方认识不到一个月就一直一块生活。
小何陈述,其家人给付小蕾彩礼9.8万元、改口费2万元、给小蕾压岁钱2万元、给孩子压岁钱1万元,共计14.8万元。小何觉得,小蕾应退回其及家人支付的全额彩礼及有关礼金,遂诉至法院。
小蕾辩称,小何根据结婚风俗给付其彩礼后,经过双方家庭一同协商,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在2018年12月二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亲友均有出席,表明其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婚约。举办结婚典礼仪式前,其已与小何一同生活,结婚仪式后,仍然一块一同生活。未按约定时间领证是什么原因小何对其殴塑造成轻伤,小何存在明显过错,故于2019年7月终止一同生活。小蕾认同收到14.8万元,但同时陈述上述成本已用于孕期检查、剖腹产及一同生活消费。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后觉得,双方虽未领取结婚证,但二人已举办结婚仪式,并生育一女,且双方均承认在举行结婚仪式前就已经一同生活,对社会公众导致了双方系合法夫妻的假象,现因家庭矛盾小何需要小蕾返还彩礼、改口费等共计14.8万元,对小蕾显失公平。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小何的诉讼请求。
分手后诉返窗户修复款 法院认定彩礼性质判返还
马先生与张女性于2019年9月初相识,随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于2019年十月开始在张女性居住的村里同居。2019年12月,双方举办了订婚宴会,但此后因二人产生矛盾一直没办理结婚登记和举行结婚典礼,直至2021年12月双方分居并最后分手。
在同居生活期间,马先生的爸爸来京看望双方,并转账给张女性2.5万元,用于房子窗户修复,以进一步改变双方居住条件。2019年12月,马先生的爸爸转账给张女性3万元,用于购买三金首饰。同月,双方举办了订婚宴会。马先生的爸爸于订婚宴会当日给付张女性彩礼20万元。后马先生的爸爸还向张女性转账10万元用于房子翻建。
马先生诉称,与张女性自相识到分手仅两年时间,张女性以结婚为鱼饵,不断从其与爸爸处获得钱款。二人订结婚以后,马先生提出领证生小孩,张女性需要翻建房子后再考虑结婚。房子建好后,张女性又以其他缘由一拖再拖。马先生及其爸爸遂诉至法院,需要张女性返还窗户修复款、购买三金费、彩礼、建房款等。
庭审中,张女性对马先生向其转账的建房款、三金首饰费、彩礼款确认均已收到,认同为双方婚约财产,并赞同在合理比率范围内返还部分款项。但对窗户修复费2.5万元,张女性觉得该款项系马先生的赠与,且窗户在房子翻建时已灭失,不应当返还。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后觉得,对窗户修复费2.5万元的性质及返还,结合款项给付时间及后续双方订婚等行为,款项的给付应是考虑为二人订立婚约及日后缔结婚姻而给付的大额款项,应按彩礼的性质认定处置。最后,法院判决张女性返还窗户修复费、彩礼等共计2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