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别代表的是一种公正公平,但,申请鉴别的一方对于司法鉴别的结果存在异议,不认可或不同意鉴别的结果。那样可以依据什么法律条文对司法鉴别的结果产生异议申请重新鉴别呢?下面,律图记者将详细介绍一下司法鉴别异议有关的法律条文。
司法鉴别异议的内容有什么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四个法条,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对这四个法条进行“细嚼”后,才能找出鉴别所存在的问题,也才能说服法官不采信虚假的鉴别结论。
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职员对鉴别人出具的鉴别书,应当审察是不是具备下列内容:
委托人名字或者名字、委托鉴别的内容;
委托鉴别的材料;
鉴别的依据及用的科技方法;
对鉴别过程的说明;
明确的鉴别结论;
对鉴别人鉴别资格的说明;
鉴别职员及鉴别机构签名盖章。”
对这一法条,应重点注意第项“委托鉴别的材料”、第项“鉴别的依据及用的科技方法”、第项“对鉴别过程的说明”。对“委托鉴别的材料”应从提交的程序及证据的“三性”进行审察。对“三性”提出异议,必须要举出证据予以证明,不然,法官对你只有倡导而无证据予以支持的说法是不会采信的。我在代理诉讼案件中,常遇见有些同行只不过“空口提出反对”,未提出证据支持我们的倡导,最后致使他的倡导不被法官所采信。对“鉴别的依据及用的科技方法”应重点审察其“依据”,从法律逻辑上说,这就是审察其“首要条件”,看“首要条件”是不是真实、是“全名量词还是特称量词”。“对鉴别过程的说明”,应审察其逻辑推理是不是正确,主、谓项用的是“全名还是特称”,审察其是不是违背逻辑推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别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从该法条表明,
1、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别;
2、一方当事人对对另一方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别结论提出重新鉴别,应当拥有两个条件:一是证据,二是足以反驳。只有拥有了这两个条件,法院才能准许重新鉴别。
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别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别?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鉴别机构或者鉴别职员不拥有有关的鉴别资格的;
鉴别程序紧急违法的;
鉴别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经过质证认定不可以作为证据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点的鉴别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别、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办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别。”对这一条重点是审察第项“鉴别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我是从三个方面入手:
1、鉴别材料是不是真实、充分、全方位;
2、是不是符合逻辑推理规则;
3、鉴别结论是不是与鉴别材料内容的指向一致,鉴别结论与鉴别材料彼此之间是不是存在矛盾。
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别人应当出庭同意当事人质询。鉴别人确因特殊缘由没办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回话当事人的质询。”我对鉴别结论有异议,都坚持需要鉴别人出庭同意质询。我觉得,作为代理人应当坚持这一点!只有鉴别人出庭在法庭上你才能对他的回答或不回答“穷追不舍”的追问下去,使鉴别人无藏身之处。只有通过在法庭上的不断追问,才能使鉴别中存在的问题暴露在法官面前。还有,代理人应付法官以书面形式表明,对司法鉴别人的书面回答应坚持不予同意。
上述内容详细的逐条介绍了司法鉴别异议有关的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严谨,是每一个公民和从业职员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不容侵犯,执法者需要严格。但对于司法鉴别,你假如真的有异议,可以严格根据法律程序来申请,这也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更多有关问题你可以咨询律图吉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