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程序
1、管辖法院
患方如提起医疗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由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医方如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可选择患方所在地或医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2、证据保全
为预防医疗机构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病史或者预防尸体、检验标本等灭失或为了查阅和复制涉案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当帮助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
3、证据交换与质证
⑴审察病史资料是不是完整;⑵审察病史资料书写是不是符合《病史书写规则》;⑶决定是不是申请司法文检鉴别;⑷确定是不是存在鉴别不可以的情形。
4、行为能力鉴别
对涉及精神疾患或病人处于神志不清的医患纠纷案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帮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为能力司法鉴别申请,并提供有关的鉴别材料。
5、司法文检鉴别
病史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史书写规则》的,律师应帮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检鉴别申请。文检鉴别项目一般包含:签名笔迹鉴别、是不是连续书写笔迹鉴别、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别等。
6、法院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别
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患纠纷案件,法院一般委托医掌握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对初次鉴别书不服的,律师应当帮助当事人在收到鉴别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第三鉴别申请。初次、第三鉴别建议有缺陷或有缺点的,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对有缺陷或有缺点部分的鉴别建议进行补充鉴别。与诉前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别相比,法院委托鉴别可以准时发现检材上的问题。
7、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别程序
一般在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别结论的情形下或虽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别建议在认定过错范围方面过于狭窄,同时通过质证发现鉴别建议与本案的客观事实及诊疗规范、常规等相冲突而提起需要司法机关内部鉴别机构进行鉴别的程序。
8、伤残等级鉴别程序
为证明患方实质发生损害结果涉及的经济赔偿范围,依据《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等规定而向法院申请提起的一种鉴别程序。
9、营养期限鉴别程序
发生不好的反应不论是不是构成伤残等级,该不好的反应导致病人用于住院期间的医疗伙食或出院后的营养调理而发生的成本,其计算期限需要针对具体的不好的后果由鉴别部门作出鉴别。
10、护理期限鉴别程序
发生不好的反应不论是不是构成伤残等级,该不好的反应导致病人部分或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而需要依靠生活护理的,其护理期限应当由鉴别部门作出鉴别。
11、医疗依靠鉴别程序
对医疗过失行为导致病人伤残,为保持或恢复组织、器官生理功能需要继续治疗并已形成护理、药物或其它医疗依靠的,对于医疗依靠的期限及成本,应当由司法鉴别机构通过鉴别和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