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非常紧急。被刑事拘留的后果是紧急的,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手段中的一种,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同意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见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办法。
刑事拘留后果是非常紧急的。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同意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见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办法。
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实行。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职员提出建议、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实行。
拘留的实行
公安机关实行拘留时,需要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假如抗拒拘留,实行职员有权用强制办法,包含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没办法公告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是什么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公告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在异地实行拘留的时候,应当公告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假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觉得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察批准。在特殊状况下,提请审察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察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告后立即释放,并且将实行状况准时公告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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