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意味着只须别人不动产的用法对自己不动产的用法产生影响,或者说对本人不动产的用法影响到别人不动产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都可称作“相邻”。如建物区别所有中,一楼产生噪音,六楼被感知,仍可谓一楼与六楼相邻,可径直基于相邻关系行使相邻权。如温丰文先生在论述区别所有中对别人专有部分之用请求权时说:“用请求权行使之对象,不以物理上前后左右或上下相邻接之专有部分为限,在物理上纵未邻接,只须是建物维护或修缮之必要范围内,亦得对之行使。”
原则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用人在行使我们的所有权或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假如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导致风险的,相邻人有权需要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置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便捷生活、团结互助、公平适当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行使权利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含: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用人不能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需要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便捷,但施工方应合理用,完工后恢复原状,导致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用,不能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需要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用户应采取手段降低损失,并给予他们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子等不动产维持一段距离,不能影响邻人房基,不能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子,也不能影响别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些竹木根枝越界影响别人房子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结实及正常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导致损失的,应予赔偿。
界定基础
不动产用人,为谋求土地用价值的最大化、建物的便捷、生活的舒适与安宁,一般都需要相邻不动产用人予以提供便捷与合作。事实上,邻里之间的相互帮助和协作,一直是人类的传统美德。俗语“远亲不如近邻”也足以体现出邻人之间关系的密切性。密切的关系,既可使大家和睦相处,也容易滋生邻里纠纷。尽管所有社会规范最后都是谋求人类生活的和谐与幸福,民法对此更是孜孜以求,但大家之间纠纷的存在还是有些。它一方面跟人的文明程度有关,这是一个需要各种规范相互配合渐渐提升的缓慢进程;其次也跟产权的界定不明,大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了解有关。假如对前一点还有理由可以宽容的话,对后一点则是法律不可推卸的义务。基于此,法律有义务把不动产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晰化。
经济意义
相邻权的界定有着深刻的经济意义。该权利界定到何点适合?这也是产权经济学派讨论最多的问题。它主如果涉及外部性内部化问题,从这里论述了产权界定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对外部效应来讲无论是正是负,对其界定都是资源配置达到最佳状况的方法。而一旦相邻权利界定明确了,外部性也就不是外部了,而转化成一种内在本钱。故从经济学角度讲,产权必须要确定,这是达到帕累托最佳状况的条件。至于怎么样确定产权,即权利赋予哪个,则是法律的问题。从经济效率上讲,法律怎么样界定产权邻域的权利归属呢?毋庸讳言,当然是把权利赋予经济收益更大者。但在法学上相邻权的界定还不可以仅停留于此,尽管法学上的相邻权作为对相邻不动产用和限制用的权利,也具备经济内容或者说具备经济意义,都是为不动产价值最大化发挥的问题,但作为相邻权利本身而言,它并不具备独立的财产内容,尽管它可为其基础权利带来利益或财产增值。所以相邻权的界定还要考虑到其它方面原因,而不止是经济原因。
道德价值
相邻权的界定更有其深刻的道德价值。每一个人都有为我们的利益自由行事的想法,也都想过舒适、享乐、宁静、和谐的家庭生活。社会日常的人都会意识到自己有随性生活的权利,只不过不要给别人导致麻烦,不然别人也会有给自己生活导致麻烦的权利,就算他开始并没意识到,最后也会同意该生活规则。人的权利观念并非刚开始就由法律赋予的,而是在大家的日常渐渐形成的。只须大家都能和平地行使肯定权利,对别人权利的尊重渐渐就会为大家所意识到。相邻权观念也有如此一个过程。法律并非在大家的意志以外课以权利、义务,而是在大家自觉的意识中将它法制化。极少有人意识不到相邻关系的重要程度,相邻权义的法定化,是在尊重、信赖人的基础上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充分明确,来协调相邻大家的平时生活、经济生活的和谐,达成邻人之间进而人类之间互帮、互让的人类本两性生活。
基本内容
相邻权是为我们的不动产用实惠而对相邻不动产为用或限制的权利。其基本内容包含两方面:一是对相邻不动产为特定用的权利。即为自己不动产的用法实惠有必需或必要时,在相邻不动产上所为的特定用,如邻地通行、铺设管道等,其中包含在此基础上依约定等方法形成的地役权内容,主要体目前积极地役权方面,在这两大法系其内涵是一样的,即“供役地人需要允许在其土地上为特定行为,如通行、取水等。”二是限制相邻不动产用人对其不动产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亦即当相邻不动产用人对其不动产的用法导致对邻人的妨害(包含危险)时,其邻人有权予以排除。“免受相邻不动产的妨害”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当然内容。两大法系中的消极地役权也是该权利的体现,即“拥有供役地的那些人,被禁止在他的土地上的为一些合法的行为,由于这将会干扰需役地”。比如在“普通法的早期,土地所有者对光线、空气和视线所享有些权利是不可以被相邻土地的建物妨害的”。
相邻权是从是相邻土地的一种权利,事实状况的存在决定了权利的归属。相邻权的主体以不动产用户为限,不限于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由于相邻关系是为调整土地或建物借助关系所设定的,所有不动产用户都自然是相邻关系的主体,包含土地用权人、典权人、出租人等。在英美法系“私的妨害”中,提起诉讼的主体也不局限于不动产所有权人,“承租人也有这种利益,而且所有权人或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依据他们享有些土地用和收益的实质利益也可提起诉讼。”因为国内实行土地公有,而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又可依法享有建筑物的所有权,故在国内事实上实行的是建物吸收土地用权的规范。提到建物,当然就会判断房主拥有土地用权。故将建物和土地分开,而不采土地吸收房子的古罗马法规则更符合国内现实。如王利明先生就倡导:“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应当在法律上作为分别之物对待。因此在确定相邻关系的种类的时候,不应将土地的相邻关系范围规定得过于宽泛,不然就会不再存在因建筑物的毗邻而产生的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基本特点
从属性
1、它本身不像担保物权只具备附是主债权的单纯性和特定性。由于相邻权不只从是不动产所有权,而且还从是其它对不动产的用益权。严格说相邻权是从是不动产用本身的,或者说相邻权所倚赖的是对不动产用的事实而非倚赖于对不动产的用法所拥有些相应权利。
2、相邻权是不可以独立出售的权利。它是天然倚赖于不动产借助本身的。
相对独立的物权性
1、从对物的支配性上说。尽管相邻权的外在表现最后都落实到对不动产的借助或限制上,但它不像其它物权具备唯一的绝对排它的借助方法,也并不对相邻不动产直接支配。它支配的不是具体的物,而是一种相邻权益。
2、相邻权作为不动产的一种附属权利,也具备公示性的一面:相邻权尽管没如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此类特定的公示规范,但并不可以因此不承认相邻权的公示性。其实,地点的邻近本身就是一种公示.特别是直接毗连,不只邻人之间,而且对第三人来讲都一清二楚。也可以说相邻公示是一种“现物公示”。公示性说明相邻权也具备对世性,不允许其他人侵害。
复合权利性
就相邻权具体的物权性质说,因为相邻权的基本内容是为相邻不动产提供便利,有时表现为积极的对别人不动产的用法,有时表现为对相邻不动产进行消极的限制用。从广义上来理解,相邻权这两方面内容都具备肯定的用益性。但并不可以因此把相邻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正常状态的用益物权一是多表现为积极的用法,二是可以独立出售,这类特点相邻权并不完全拥有。再者,相邻权和用益物权并不在一个层次上,它是也可以从是不动产用益物权本身的。即便在承认在相邻权基础上经登记而成立的地役权作为独立用益物权的立法中,地役权和其它用益物权更不是性质一致的权利。一般用益物权是不可以并存于同一不动产之上的,而地役权却可以。这说明不是用益物权内在的不统一,就是地役权的定性不准确。地役权作为相邻权的补充,尽管在社会日常存在着很多的积极地役权,体现了用益物权性质的一面,但在消极地役权中,这与其它用益物权在内容性质是不同的。所以说即便是地役权也不可以简单定性为用益物权,相邻权就更是不可了。相邻权是具备复合权利性质又主要表现为物权性质的一种私权形态。其复合性权利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相邻权是物权调整规范和行为禁止规范的复合
相邻权是为自己不动产实惠而对别人不动产进行用或限制的权利。对别人不动产的用法,较明显地体现了相邻权的物权性,即对别人之物的直接支配。而限制别人对己物的特定用,主如果通过禁止相邻不动产的用法人为特定行为来达成的。假如说这也体现出了相邻权的物权性的话,至少是间接的,对别人行为的约束则是直接的。
(2)相邻权是私法和公法所一同赋予的复合型权利形态
相邻权是不动产用人之间平等享有些彼此的权利,严格说它是一种私权。然而伴随社会生活的日益进步,很多社会问题因为其存在的广泛性、风险的紧急性,单靠私人间的力量已不可以最好地解决,如环境侵害。这个时候就需要公法力量的配合,从而出现了公法和私法一同调整同一社会问题而竞合的现象。如噪音、震动、热汽等不可称量物质妨害相邻关系,也适用环保法的规定。
(3)财产性利益和人格性利益相结合的权利形态
在相邻关系中,现代不可量物侵害无论是自然人的原因还是相邻经营者的行为都对居民身体健康和精神愉悦导致影响。这里面深深渗透着对人格利益的关心。这也是现代相邻权进步性、进步性最有力的体现:不应再固守于只不过对土地、房子的借助提供便捷的权利,其实还应包含为大家平时生活提供便捷的权利。
(4)法定性和约定性相结合的权利
根据一般理解,相邻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故一般不能约定加以变更或排除。其实这是对相邻权的一种误解。就为物的实惠方面说,相邻权的物权调整主要着眼于资源的有效借助。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并非势必的、唯一的解决相邻不动产借助的方法,它只不过为了减少对此问题解决的社会本钱,法律才明确了相邻权的法定性质。但它并不意味着对当事人约定的排除。就不动产用人的平时生活提供实惠来讲更是如此。平时生活的复杂多样,法律不可能一一做出规定。相邻权具备法定性和约定性相结合的特质。也正是在此基础上,大家并不排除在相邻权基础进行约定,或者并进行登记来强化其物权效力(传统意义上的地役权)。倡导用相邻权来吸收地役权的物权立法模式也正是根基于此。
有关不同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下称相邻权),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是指为用自己土地的便捷与利益而用别人土地的权利,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借助价值而支配别人土地的他物权。
现在国内现行法律只规定了相邻权,对地役权未作规定。虽然二者都是为了充分发挥相互毗邻或临近的不动产之经济效益,因不动产的借助而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是两种不一样的物权规范,不可以相互替代或包括。二者的主要不同如下:
第一,在产生缘由方面,也就是相邻权与地役权最本质有什么区别,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是依据不动产权利而发生的法定权利,其成立即对抗第三人,不需要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地役权的获得主如果依法律行为而获得,一般是约定权利,如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产生,但此种行为属物权设定行为,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除此之外,地役权也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缘由而获得。
第二,在调节范围方面,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关系进行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其对不动产所有权或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少;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权限度而约定的权利,地役权对土地所有权或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大,并且可以运用其私法自治的特质来弥补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内容十分有限的不足,从而可以有效地借助土地和其他不动产资源,更好地行使我们的权利而向他们提出更高的提供便利的需要。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法律规范。
第三,在存在条件方面,相邻权的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需要相互毗邻,相邻权反映的相邻关系既适用于土地相邻,也适用于房子等建筑物相邻,但一般觉得在相邻的两块权属不一样的土地上才会发生相邻关系,而地役权只发生在土地所有人或用人之间,所反映的相邻关系只适用于土地相邻关系,但不受土地是不是毗邻的限制。比如,需役地人在供役地修建水渠,该行为受制于水源地而不需要需要需役地与供役地相邻。
最后,在权利存续期间及有偿与否方面,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地役权的获得有偿与否也取决于地役权的设定方法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存续期间是法定的,一般是免费的。
本质定性
相邻权乃为附是不动产并为其便利而享有些权利。就为土地借助提供实惠来讲,它可使土地发挥出更大的经济价值,从而使相邻利益也就具备了财产性原因;就为房子自己的用法提供便利讲,譬如为房子修缮提供便捷,这也使房子发挥出更大的借助价值,从而也体现了相邻权的财产性原因。而就房子用人为居住环境相互提供便捷方面说,如不能产生噪音、震动、热气等不可称量的物质进行生活妨害时,则主要体现了相邻权对人格利益的保护。这一点主如果从环境近邻妨害和观念近邻妨害说起。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假如连人的基本生命健康都不可以保证,其它人权保护也就更谈不上。也正因这样,把不可量物对大家的健康导致的影响,可基于人格权予以排除,从而相邻权中也就包括了人格权的原因。尽管噪音、光线、震动等对邻人平时生活导致妨害,就说对人格权导致侵害未免有的夸张,但即便按作为宪法基本权利之一的休息权予以排除,也足以反映出大家平时生活宁静的重要程度。宪法将休息权作为基本权利加以规范,无非是保护大家的生命健康和生活样态多姿多彩,也是对基本人格的尊重。如此,大家说平时生活相邻关系中有人格性的原因也就未尝不可。假如在环境相邻侵害中还不足以体现这一点的话,那样在观念相邻侵害中则表现得更为明显。近代生活,大家关心的不再只是单纯的物质方面的生活舒适,而渐渐增多精神方面的需要,“能否维持人的尊严的生活问题”也就成了衡量大家生活质量的标尺。不可量物近邻妨害在不少国家已作为相邻权的一项内容,基于此大家说相邻权也包括人格性原因又有什么不可呢?而此处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又非仅仅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人格权法中消除影响多为对在社会上导致不好的影响的消除)等能达成了的,多数状况下须通过财产性救济方法才能消除,如进行物质赔偿、改变设施等。当然最严格方法是采取全方位禁止、取缔妨害行为,但这仍需有财产性辅助方法进行弥补其对身体、精神健康所导致的不利影响,才能全方位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因此,相邻权是兼具财产性利益和人格性利益在内的天然附是不动产借助的权利,而其最后的达成又多体现为财产性权利。
相邻关系财产利益属性
在相邻权中财产利益属性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它为不动产借助的达成提供便捷,可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
2、它本身有时则涉及到对相邻不动产的用法如借助相邻土地通行,或限制相邻不动产的特定用如禁止邻人在院里堆放危险物品等,这类不管从积极意义还是从消极意义上讲都涉及到相邻不动产的经济价值的发挥。
3、从它对相邻利益的达成方法上看,无论是经济价值受损还是人格利益受损,又多通过物质性损害赔偿而达成。这是由于相邻权中的人格利益不涉及对名誉、荣誉等社会性人格的评价,而只表现出对人的身体、生活健康带来的影响。这种影响也只能通过财产性方法进行弥补,所以相邻权是兼具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而最后又归结为通过物质性方法来达成该利益的权利。这种物质性方法是相邻权在法律中地位的体现,故相邻权在法律中主要为物权性或者说是财产性权利,尽管它保护的有时是财产利益或者是人格利益。如此把相邻权定性为从属性物权也就不难理解了。
有关法规
《民法典》第七章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根据有利生产、便捷生活、团结互助、公平适当的原则,正确处置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置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法律、法规没规定的,可以根据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借助,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需要借助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与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需要借助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能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能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能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方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与安装设施等,不能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借助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可能防止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导致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