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杨某是河南某一家企业的职员,朝九晚五的工作时间。2017年2月2日,杨某未经允许擅自提前下班。在刚出公司约500米的公路上,骑电动车与一辆货车相撞,导致杨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不负事故的责任。事后, 杨某的家属需要其所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遭到单位拒绝。用人单位觉得,杨某擅自提前离岗出厂,是紧急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理应按厂纪进行处置。假如杨某按时下班,就不会发生如此的交通事故,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应由他本人负责。
2、争议焦点
杨某未经允许早退发生事故是不是是工伤赔偿范围?
3、律师看法
1、杨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而对本
案杨某是不是能认定为工伤主如果对于下班时间的界定。
对于工作时间的理解,应包含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其立法的宗旨和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其中规定“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路途之中,但只须是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即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2、本案中杨某虽然擅自离岗,提前下班,但这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不足以致使这名劳动者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而且客观上来讲,即使王某早退,其仍是下班后从工作单位返回家,仍是下班时间。所以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合理时间的规定。故王某应当认定为工伤。
4、法律依据
1、《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爸爸妈妈、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是平时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