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挪用公款与挪用特定款物的差异主要体目前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不同、犯罪对象不同与犯罪目的不同等方面。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观是故意。
1、挪用公款与挪用特定款物的差异在哪儿
挪用公款与挪用特定款物的差异: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员工。
2.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用或者为别人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另行用。
3.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室复杂客体,主如果国家员工的职务廉洁性,第二是侵有国家对公共财产的用法、处分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室国家财经管理规范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
4.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推行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特定款物,未经批准,擅自调拨,用于其他方面。
5.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仅限于货币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
6.犯罪的刑罚不同。
2、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主如果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量上也侵有国家的财经管理规范。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推行了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越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员工。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获得公款的用法权。
3、对挪用资金罪公安机关不立案如何解决
控告者对于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法:
1.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向检察机关申诉,需要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
3.直接向法院起诉他们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