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需要他们出货定金,因为“定金”具备特定法律含义,务必注明“定金”字样。假如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明确表述一旦他们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乙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没办法将它作为定金看待。
假如业务需要他们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有关顾客签署保证合同时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防止用由他们“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不然法院将没办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为了业务需要向别人提供保证担保时,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建议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起止点。假如与他们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两年,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两年。假如没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与顾客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假如没明确约定,法院将觉得是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