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与高某为同小区业主,2022年11月丁某多次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发广告招募抖音短视频跟播代理,称月收益可达1万+且免费教学,高某看到广告后与丁某获得联系,获悉“抖音短视频跟播”实质是为指定的直播间“刷人气”制造不真实流量。
高某为了获得高额收益,根据丁某需要支付代理技术费并购买了25部手机和有关设施,共计花费3万余元,随后高某天天通过抖音短视频关注丁某指定的直播间,观看直播并参与网红主播互动但收益却不理想,后高某以收入未达预期为由,诉至河南登封市法院需要丁某退款并解除交易合同。
法院审理觉得,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能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高某与丁某均承认案涉互联网项目实质为购买手机后,为特定直播间打造不真实流量获益,高某的点赞、评论等行为并不是基于该直播间商品的质优价廉或者网红主播的出色,而自愿产生的点赞和评论。
上述行为,一方面会破坏正当的市场角逐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角逐者的利益,其次会欺骗、误导互联网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互联网商品,侵害广大不特定互联网用户的利益,上述不特定主体的利益均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系为了牟取不当利益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高某与丁某为了获得不当利益制造不真实流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均有过错,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