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国内《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需要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假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
推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应该说,夫妻之间拥有上述五条之一的,法院一般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但,认定感情是不是已破裂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和困难程度较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第一看婚姻基础。就是看男女双方的结合是基于爱情还是基于爱情以外的其他原因的感情情况,即夫妻关系赖以打造的思想条件;第二看结婚以后感情。结婚以后感情就是夫妻结婚以后一同日常的实质表现。因此,抓住结婚以后夫妻感情进步变化的最本质表现是正确判断夫妻关系存续、离散的重点所在;第三看离婚缘由。这就是要找出引起离婚的主要矛盾;最后看婚姻关系的近况,考察有无和好的原因。当然,上述四个方面不是彼此孤立的,要联系起来加以察看研究,正确认定夫妻关系是不是还可以继续延续下去,这是法官认定感情是不是确已破裂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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