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你以为,她是真的非常爱你?
当律师,见惯了各种各样极品的诈骗案。大多数诈骗,套路深,心计重,“道行”高,甚至有一部分诈骗,是高IQ骗局,骗子的学历还都蛮高的。诈骗案中,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和信息不对称的老年人,最易上当。
还有一部分诈骗,乍看着,套路也不如何深,但依旧有不少人上当被骗,这就叫人百思不能解。有人觉得,骗子无非就是“广撒网,多捞鱼”,一通电话打出去,聪明人一接就挂,根本不给骗子行骗的机会,反诈能力强的人,还能把骗子耍的团团转,剩下一些不如何聪明的人,都就是骗子的“目的顾客”。所以,得出来一种奇怪的结论:被诈骗方太笨。
近期,常识分子性侵案引起舆论哗然。一些键盘侠居然将矛头指向被性侵的一方,什么“这么丑也能被性侵”,被性侵者“穿着太暴露”……
“被诈骗方太笨”和“被性侵者穿着太暴露”这种思维逻辑非常!可!怕!
根据这种逻辑,被谋杀的人,就是该死?被打劫的人,就是“哪个让他那样有钱”?
拥有这种逻辑的人,应该让他们回炉重造,回去念婴幼儿园。
依据我以往解答咨询的经验,被诈骗的人,不是由于笨,而是由于太纯真无邪、太单纯、太善良。他们总相信,这个世界,是美好的。人和人,是可以互相信赖的。他们从未设想过,电话、互联网那头,居然是一群有预谋、有组织、险恶的人。
当这种纯真无邪、单纯、善良被践踏,一部分人经不起打击,选择走极端。譬如某大学生被诈骗后,跳楼自杀,就是典型的例子。虽然诈骗金额在不少人看来并没多少,但对一个学生来讲,可能是她的全部。女大学生的自杀,虽然代价非常沉重,但却换来了电信诈骗有关司法讲解的健全,换来了办案机关对电信诈骗的看重和严厉打击,换来了更多人免于被诈骗的可能。
近期咨询我最多的,是互联网情感诈骗。不少当事人,日常特别善良。善良到什么程度呢?譬如,麦当劳见到无家可归的流浪汉,就会买个汉堡给他吃;再譬如,在这个谈钱伤感情的年代,朋友问他们借钱,他们一般都会非常乐意帮忙。
当事人通过摇一摇、附近的人与其他交友软件加好友后,和他们相聊甚欢,当他们说自己手头拮据,有点困难时,当事人二话不说,也没多想,就把钱打给他们。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直到有一天,十几万甚至几十案转给他们,也不了解他们姓氏名哪个,家住哪儿,爸爸妈妈是不是健在,工作地址在哪儿……被诈骗的当事人,除非被拉黑,被删除,不然总抱有一丝幻想,觉得互联网那头的那个“她”,是真实的,不想相信自己让人骗。
我只想说:朋友,清醒吧!这种真实案例,还不够多,不够残酷吗?
02
前一秒还是孝顺的“女儿”,后一秒就当起来“大夫”
03
罂粟再美,终是毒
伴随互联网+的进步,已成为大家最主要的通信工具之一。传统的诈骗行为,浪费时间费力,而通过聊天,几句甜言蜜语,就能轻松获得单身异性的信赖,再进一步确立“恋爱”关系,随之,以亲生活病、买房装修、买卖困难等各种不真实的原因,骗取他们钱财。当被骗方觉醒,为时已晚,钱财早已让人骗子挥霍一空,此时需要“情感骗子”归还借款,他们要么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还款,要么拉黑消失,挥挥手,一片云彩都不留。更有的人,理直气壮,“不要再问我要钱,不然我就拉黑你”,吃了亏的一方,反倒小心翼翼,如履薄冰,感慨“世上竟有怎么样厚颜无耻之人”,却多因双方身处异地,维权困难重重,力不从心。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别人钱财的行为。
网恋,以借钱为由,给诈骗披上了“合法”外衣。拨云见雾,这种诈骗,实质是以恋爱为名,编造不真实理由、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别人钱财的行为。虽然名义上是借钱,但从筹备借钱之初,主观上就没归还钱财的目的,事后挥霍一空,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还款,甚至使用拉黑、失联等方法逃避还款,侵有别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这样来看,交友,名为“借钱”,实为诈骗。即便并不是“借钱”,是被害人“自愿赠与”,那也是在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基础上而为之,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这里要给广大单身男女年轻人提个醒:罂粟再美,终是毒。
别被上小萝莉、小鲜肉的头像所迷惑,朋友圈里晒着宝马香车,闲暇时光做义工、回归家庭,满满的幸福感,那都是特别为你“定制”的。别等到回过神来,为时已晚。
04
法律规定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根据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实行)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讲解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借助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不真实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推行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推行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紧急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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