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条: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引导(2014修订)》
十7、双方同居或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较大数额财物,分手后请求另一方返还赠与财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说明:第十七条是对同居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大额财物可以请求返还问题的裁判引导。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结婚以前给付他们大额财物应定性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假如条件不收获或者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国内法系的法国、德国、瑞典等国的民法典均对此有类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门、难题问答》一文中亦持该看法,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析2011年第11辑第44页。
婚姻法司法讲解: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的;
(三)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裁判规则总结:
1.恋爱期间,一方将价值巨大且与将来生活密切有关的房子权利免费出售给另一方,是隐含强烈感情原因的财产处分,是附带期望双方可以一同生活并缔结婚姻关系而作出的赠与行为。根据民法总则有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根据其性质不能附条件的除外。
2.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打造恋爱关系,一方从银行柜台取出的大额现金,综合剖析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已将此款出货给被告。被告没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给付此款的作用,结合双方有关陈述,依据生活经验法则可以认定此款系为结婚目的而给付的彩礼。被告陈述双方在恋爱期间已同居,但原告不予认同,被告就此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可以确定双方存在同居。因此,原告倡导被告返还钱款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有无同居历史,女方流产历程(提交医院病历)都会作为法官酌情判决的依据。即便并未结婚但有同居事实并孕有孩子那赠予一般不予返还或者说象征性判决还极少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