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员,借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五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用或者借贷给别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越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本条规定的“归个人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中国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猜你喜欢
- 10-23 互联网诈骗专案警惕!互联网情感诈骗
- 10-22 疫情诈骗防范防范电信诈骗 曝光假公安的“
- 09-12 强制隔离戒毒职员法律援助强制隔离戒毒的有
- 08-18 缓刑的条件2024年缓刑的条件是什么?缓刑的
- 07-02 刑事法律规范刑事律师提醒虚拟货币的刑事法
- 07-02 杭州打官司无房证明在哪儿开杭州 杭州无房
- 05-3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讲解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
- 热点排行
- 热门推荐
- 热门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