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的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舍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备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案例索引
审理法院: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3年04月19日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4年第12期
基本案情
2007年7月20日,被告项会敏向原告赵俊出具《借条》一张,落款处由项会敏以借款人身份签名。2007年8月2日,项会敏自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内支取100000元。当日向中国建设银行偿还个人购房贷款100000元。原告先后三次书写《催款公告单》,项会敏均在该份《催款公告单》上签署其名字。
何雪琴与项会敏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18日,两人签署《协议书》一份,确认双方买卖经营、房地产情况、房子贷款等事宜,未涉及本案系争借款。双方同时约定“其他债务事宜,双方任何一方不确认则不成立”。2010年7月,两被告开始分居。后何雪琴起诉诉至法院,需要与项会敏离婚。
裁判理由
第一,原告赵俊在本案中虽表示向被告项会敏倡导还款,但项会敏辩称涉案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一同生活,应由两被告一同偿还。事实上,经法院调查,在两被告的第三次离婚诉讼中,项会敏也一直将本案借款作为夫妻一同债务需要何雪琴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基于本案处置结果与何雪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依法将它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因项会敏的上述抗辩,原告申请追加何雪琴为被告。在此过程中,原告及项会敏一再反对何雪琴参加本案诉讼,不只缺少法律依据,亦有违常理。何雪琴作为本案被告与利害关系人,当然有权就系争借款陈述建议并提出抗辩倡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