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父债子还的规定。在国内法律上,是没父债子还的规定。法律上并没直接规定“父债子还”,即爸爸的债务不由子女直接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子女没义务偿还爸爸妈妈的个人债务,爸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应付其个人债务负责。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子女与爸爸的债务间存在间接关联:
1、遗产继承:假如爸爸过世并且留有遗产,子女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时,需在继承遗产的实质价值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换言之,子女只需要用从爸爸那里继承的财产来清偿债务,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子女没偿还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这一点:“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质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越遗产实质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财产转移:假如债权人可以证明爸爸在生前将财产转移给子女,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债权人可能有权需要法院撤销这种财产转移,从而使这部分财产可用于偿还债务。
3、特殊状况下的连带责任:在极少数状况下,假如子女直接参与了爸爸的经营或有其他法律认定的连带责任关系,子女可能需要对爸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这不是“父债子还”的一般定义。
“父债子还”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并非一个常见适用的原则,子女没法定责任为爸爸妈妈偿还债务,除非涉及到遗产继承或特定的法律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推行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赞同、追认;但,可以独立推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商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越法定继承遗产实质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率以所得遗产清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质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越遗产实质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舍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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