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聚共识 推进认罪认罚从宽规范深入有效推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沈 亮
健全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规范,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从全国法院来看,认罪认罚从宽规范总体运行平稳有序,案件数目、比率稳步上升。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认罪认罚案件79.5万件,占同期审结全部刑事案件的71.3%,审判质效明显提高,在依法准时惩治犯罪、加大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获得了显著效果。
同时,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个别把握不够到位、协调不够顺畅的问题。认罪认罚从宽规范,是中国特点社会主义刑事司法规范的重大革新,是贯穿侦诉辩审各环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进步健全。
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规范适用重点和原则
试点启动前期调查时,曾有一些同志对认罪认罚从宽规范存在顾虑,担忧会出现证据把关不严、量刑把握不准、宽严繁简失当、放任犯罪乃至导致错案等问题。为此,“两高中三年级部”在先后颁布的《关于在部分区域拓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规范试点工作的方法》《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规范的指导建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工作部署会中反复强调,贯彻认罪认罚从宽规范,必须要准确把握适用重点,一直坚持宽严相济、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四项原则,为认罪认罚从宽规范的稳妥推进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有力保障。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规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分歧,都要准确把握适用重点和适用原则,确保案件审判政治成效、法律成效和社会成效相统一。
要准确把握适用重点。对于相对轻罪的案件及一些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风险不大且案情明了,拥有从宽条件的,要用好使足认罪认罚从宽规范,促进涉案矛盾准时解决和社会和谐稳定。对于紧急风险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干扰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对于社会常见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敏锐案件,对于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案件,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决不可以不加区别、简单一律从宽。对于案情复杂或者蕴藏着复杂原因的案件,不可以简单化处置。
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规范,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规范化。要区别不同性质的犯罪,实行不同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宽严有据、宽严得当。需要强调的是,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规定是“可以”依法从宽处置,要依据事实和法律综合考量,防止片面从严、一味从宽两种错误倾向。对于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紧急,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需要依法严惩。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谅解的案件,人民法院也要认真审察,具备前述紧急情节的,严格依法处置。
要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量刑,要依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害处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状况,依法确定是不是从宽及从宽幅度,确保量刑与罪责大小相匹配,宽严适度、罚当其罪。一方面要看罪行的紧急程度。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与累犯、再犯,则要依法从严学会。其次要看认罪认罚的主动性、准时性、稳定性、全方位性,是不是确有悔罪表现,与对司法机关准时侦破案件有哪些用途,来决定从宽的具体幅度。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明显偏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影响法律统一适用的,即使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没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也应当认真审察、依法裁判,确保量刑公正,维护法律权威。
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守“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无论被告人认罪与否、刑罚轻重,都应当适用统一证明标准,不可以由于被告人认罪,就减少证明标准,对本应疑罪从无的案件按认罪认罚从宽简单处置。同时,也要预防对本可定罪的案件,因办案职员工作不到位、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而随便作为疑案处置或者在量刑上留有空间,放任犯罪分子。应该注意把握被告人认罪对取证、举证、认证的影响,一方面,认罪口供是定案的直接证据,真实、自愿、合法的口供,可以大大增强内心确信;其次,也不可以单靠口供,该补查的不补查,该把关的不把关,预防出现过分倚重口供定案的现象。
要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合适合、互相制约,是国内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准确有效实行法律的基本保证。贯彻认罪认罚从宽规范,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的关系没变化,控辩审三方的职能配置和诉讼格局没变化,人民法院对案件水平审察把关的职责需要没变化。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仍是由公检法三机关分别依法行使,定罪量刑作为审判权的核心内容,具备专用性,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仍然是程序职权,是不是适合、是不是采纳,要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各级人民法院要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刑事审判职责,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大配合、健全制约,严格依法办案,切实把好事实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审判程序关,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遭到公正惩罚。
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规范依法有效推行
认罪认罚从宽规范,是公正高效司法的“中国策略”,是刑事司法范围落实全方位依法治国、完善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审判职能,把握正确方向,凝聚各方力量,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规范依法有效推行。
牢牢把握改革正确方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是全方位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多次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抓住公正司法这条生命线,叫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更多获得感。深化认罪认罚从宽规范改革,要牢牢把握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工作主线,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新期待新需要为基本取向,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要牢牢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规范进步方向,这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势必需要,是达成“努力叫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觉到公平正义”工作目的的势必需要,是规范行稳致远、获得预期效果的根本保证。
切实履行法定审判职责。发挥好刑事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引导用途,发挥好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把关用途,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罪量刑、程序适用等方面,严格依法进行审察,确保每个认罪认罚案件依法公正处置。
一是严格规范诉讼程序。准确把握速裁、浅易程序适用条件,防止一味从“简”求“快”。健全速裁程序运行机制,北京、西安、青岛等地探索的全步骤简化模式,天津、南京等地打造的“一步到庭”模式,都是有益尝试,各地法院可以互相借鉴学习,继续整理、探索健全,强化职能衔接,提高办案质效。要落实庭审实质化,发挥庭审对查明事实、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决定性用途,尤其是要重点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和定罪量刑重点事实、重点证据进行审察核实,防止庭审流于形式。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被告人不再认罪认罚,依法应当转换程序的,要准时转程序审理。
二是健全案件审理机制。全方位审察认罪认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程序适用的正当性和量刑建议的适合性。健全量刑建议审察机制,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既要充分尊重,又要严格依法审察;对于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纳;对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应当告知检察机关调整,检察机关不予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时作出判决。
三是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与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协调,支持值班律师依法履职,保障被告人获得准时、充分、有效的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要切实予以保障。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要坚持全方位审察,区别不同情形,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作出裁判。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使用方法律正确、量刑适合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不可以仅仅由于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就此抗诉,就觉得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量刑不当而改判加重刑罚。同时,也要保障被害人的有效参与,充分听取其建议,将双方是不是达成调解和解等作为量刑的要紧考虑原因,依法保护被害人权益。
协同有效发挥规范功能用途。认罪认罚从宽规范推行,涵盖实体、程序、工作机制多个方面,涉及公检法司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非常强的工作。改革启动以来,各地法院紧紧依赖党委政法委领导,协调解决工作难点,获得了积极效果。如江苏、辽宁等地法院协调有关部门,专门颁布建议,细化量刑建议形式、说理、调整的规范和程序,规范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协作、信息通报机制,推进工作有效拓展;杭州、福清等地探索值班律师转任辩护人机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指派值班律师提供辩护服务,提高法律援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改革越深入,越应该注意协同。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大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交流协调,增强共识、凝聚合力,切实解决推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更好发挥认罪认罚从宽规范的功能用途,为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公平正义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转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