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案例1、男子李某为讨网红主播欢心,在直播间频繁刷礼物,通过直播打赏网红美女主播近10万元,后李某向网红主播要回钱财未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觉得该男子为达到不正当个人目的,向网红美女主播转账、发红包、购买礼物等,违背在民事交往中应遵循共育良俗的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觉得李某的行为是自愿支付的意思表示,等同于民事交往中的赠予行为,对其返还钱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2、孙某称其以结婚为首要条件向网红美女主播进行打赏,前后支付了近30万元,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网红美女主播需要孙某在直播间为其刷礼物打赏,前后支付近30万元,后双方分手,孙某起诉该网红美女主播需要返还钱款及利息。法院审理觉得,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打赏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明知,做出理性选择,而且孙某在认识魏某之前,亦存在平台打赏行为。孙某自愿根据有关规定和行业规则注册成直播平台用户,应根据约定履行该行业规则所确定的义务,其与网红主播之间互动打赏行为,不是法律禁止的情形,网红主播有通过我们的劳动行为获得报酬的正当性,且充值的账户为直播平台的账户,而双方之间只不过网恋关系,在现实日常从未谋面,并未明确约定打赏的钱物是以恋爱结婚为目的。法院觉得,孙某对网红美女主播的打赏款项属其在双方恋爱期间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的一般馈赠,不可以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孙某已将上述款项中的部分款项通过平台支付给网红美女主播,现其需要撤销馈赠并返还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均不予支持
案例3、赵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网红美女主播打赏近20万元,赵某老婆王某怒告网红美女主播,需要返还打赏的钱款。法院审理觉得:
第一,赵某在直播平台同意网红主播的服务,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将抖音短视频币打赏给网红主播,亦是一种消费行为,双方之间事实上存在对价给付,即时成立互联网服务合同关系,同时亦即时履行。该互联网服务合同并没有国内民法典中有关合同无效情形,故王某需要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打赏款项的倡导,没办法律依据。
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一同所有些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而赵某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网红美女主播在同意打赏时,没义务去探究款项是不是是夫妻双方的一同意思表示,且现金或抖音短视频币均为类型物,而非特定物,相对人一般以持有状况来分辨归属状况,且获得该打赏款项系基于其自己的直播服务,因此本案适用善意获得的有关规定,网红美女主播是善意获得相对人,王某不能以孙某未经其赞同相对抗。
第三,依据抖音短视频发布的《2019年抖音短视频数据报告》显示,抖音短视频软件目前的用户数目已经突破15亿,日活跃用户数目在4亿左右。抖音短视频软件每天活跃网红主播数目在20万人左右,抖音短视频软件现在每天的充值、消费的金额数以亿计,假如判决支持网红主播直接向已经消费完毕的抖音短视频用户返还其从抖音短视频公司处获得的报酬,这将会给所有已消费的用户一种不正当的引导,所有已婚人士均可以以配偶不知情为由需要网红主播返还报酬,这将导致很大的不公正,还会对互联网直播这一行业导致毁灭性打击。
最后,法院驳回了王某需要返还其老公打赏网红主播的钱款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