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当场收缴罚款的首要条件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在宣布行政处罚决定的现场,被处罚人当场将罚款交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事后人民警察则按规定处置。
(一)当场收缴罚款的法定情形当场收缴罚款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形: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50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驾驶员处罚款,被处罚人没异议并在备案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确认的。
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20元以下罚款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区域、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并在备案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确认的。
被处罚人在当地没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很难实行的。
(二)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需要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当场开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将交被处罚人联当场交被处罚人,处罚机关留存联附卷。
需要被处罚人签名确认的,由被处罚人在罚款收据附卷联签署确认建议并签名。《行政程序规定》第214条对当场收缴罚款需要被处罚人签名确认作了明确规定。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办案人民警察交来的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银行出具的凭证应当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