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薪资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保持劳动者存活权的特种债权,对工人薪资债权应当优先保护。尽管银行因对涉案房地产享有抵押权而对房子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职员对公司享有薪资债权,在公司已经没其他财产来清偿职员薪资的状况下,工人薪资债权应当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
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公司广东分行(下称中行广东分行)因与被申请人谭某等59人、一审第三人广州某船务公司(下称X公司)、魏某、张某实行分配策略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佛山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778号民事判决,向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中行广东分行申请再审称:
1.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法、破产法及其司法讲解均有明确规定,中行广东分行作为抵押权人,依法对涉案财产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便在企业破产的状况下,担保权人的担保债权都是遭到法律的保护的,更何况在企业还未破产的状况下,担保权人的担保债权更应得到保护,依法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2.一审判决裁定的分配策略中载明的“参与分配的工人薪资和抵押债权,作为同一清偿顺位,按债权比率进行分配”,这种做法也符合广东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执请字第16号《关于在实行程序中工人薪资与“社保”金是不是优先于抵押权问题的批复》精神。
3.二审判决否定了抵押优先受偿权,违背了立法本质和价值。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察觉得,依据中行广东分行申请再审所述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实行分配中,薪资债权与抵押债权的受偿顺位问题。
工人薪资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保持劳动者存活权的特种债权,对工人薪资债权应当优先保护。
尽管中行广东分行因对涉案房地产享有抵押权而对房子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生效判决认定谭某等人对X公司享有薪资债权,在X公司已经没其他财产来清偿公司薪资的状况下,原判决认定工人薪资债权应当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并无不当。综上,中行广东分行的再审申请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