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指没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防止别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别人事务或为别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网友咨询:
无因管理行为应当怎么样认定?
律师解答:
无因管理应当满足:
1、管理人对所管理的事务没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2、管理人客观上推行了管理别人事务的行为。别人事务是指有关大家生活利益并能成为债务的所有事情,既能够是涉及别人经济利益的事情,也可以是涉及别人非经济利益的事情,既能够是管投资理财产的事情,也可以是提供服务的事情。
3、管理人具备管理别人事务的意思。
4、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本人的意思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律师补充: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本来没管理本人事务的义务,但管理人一经管理,就应当管好,这是法律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势必需要。无因管理的本人应当支付的必要成本应该包含管理人为管理别人事务直接支出的成本,与在该活动中遭到的实质损失。无因管理中为管理别人事务直接支出的必要成本,与本人的管理活动相适应,实质是管理人为本人的代垫成本,理应由本人承担;对于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非因自己过错而遭到的实质损失,同样可能发生在本人身上,这部分损失事实上也是管理人代本人承担的成本,因为管理的结果归于本人所有,因此按权利义务对等之原则,有关成本也应由本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防止别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别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成本;管理人因管理事务遭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合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