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剖析如下:
包含: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爸爸妈妈、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是平时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不可以单纯地以时间长短作为考量标准。司法实践中,有对于提前两天出发去上班,仍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的案例。法院此时对提前出发行为是不是具备正当性和合理性应综合全案状况作出考量。也有对于上班期间请假去看病,去医院路上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案例,此时法院考虑了请假外出看病这一事由是不是具备合理性和需要性,考虑到职工请假目的是为了身体康复后继续工作,没脱离与工作有关的实质,应当认定其请假外出属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对于职工未请假提前下班而发生交通事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其有效的规范对该行为进行处置,但不影响职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
引使用方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