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有哪些责任吗
信用社贷款担保人确实需要承担肯定的责任,需承担以下责任:
1.作为贷款的担保人与信用社签订的《保证合同》一般具备“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性质。
2.在贷款到期而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的状况下,担保人有法概念务代替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成本,这类成本包含但不限于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与信用社为追回贷款所产生的其他成本。
3.若担保人在接到信用社的《催款公告书》30日内未能主动偿还,信用社有权同时或单独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需要他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作为担保人,在履行了我们的担保责任后,即代替借款人还款后,也享有相应的权利。担保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借款人,以追回自己因担保而遭受的损失。
5.在起诉过程中,担保人需要向法院提交当初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与信用社出具的结清证明,同时提供借款人的有关资料,以便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律快车提醒,因为担保人已经履行了我们的法概念务,因此有权成为借款人的债权人,并可以依法行使求偿权。
2、信用社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
信用社的担保期限一般约定为贷款到期后两年内。假如担保合同中没明确约定担保期限,那样可以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1.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该期间不发生暂停、中断和延长。
2.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但假如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那样视为没约定。
3.在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状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假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那样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时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