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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家事代理权善意获得

www.jdzsu.com 2025-04-27 婚姻家庭

夫妻共有财产家事代理权善意获得

1、案情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于1993年购买房子一幢,一同居住。2002年3月6日,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纠纷,进行争吵。李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4月1日,王某与刘某联系,商量将房子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60万元,当天出货了房子和全部购房子款,一块去当地房子管理部门办理房子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员工询问王某的老公对卖房的建议时,王某谎称其老公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房子产权转移手续,将房子转到刘某名下。十日后,此事被李某发现,找刘某要房,被刘某拒绝。李某以王某为被告,刘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刘某返还财产。

2、对本案的几种处置建议

对本案怎么样处置,形成了几种不一样的看法。第一种看法觉得,夫妻双方一同购买的房子,为一同共有。假如按份额分,每个人各有一份,同时也享有一半的处分权。王某未经其老公的赞同,擅自处分共有房子,侵害了李某的那一半共有权,所以该房子交易关系一半有效一半无效,王某应给李某一半的房子款,即可确认该房子交易关系有效。第二种看法觉得,该房子是夫妻一同共有些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一同享有所有权。王某处分夫妻一同共有财产,未经其配偶赞同,其行为无效,刘某不可以获得该房子的所有权。第三种看法觉得,对一同共有些财产进行处分,应当由一同共有人一致进行,一方擅自处分,原则上应属无效;但假如第三人是善意、有偿获得的,应当根据善意获得的原理,确认该交易关系成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的第三人刘某对于交易房子是善意的,且出货了房子款,获得了交易的房子,办理了房子所有权转移手续,交易关系成立,应认定交易关系有效。第四种看法觉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一般都要进行过户登记,出让时需要出示权利证书,因而不应适用善意获得规范。

3、评析

对于这个案例进行正确剖析处置,第一要在法律上弄清这么几个问题:其一,王某处分的财产是不是是夫妻共有财产;其二,王某的行为是不是是夫妻平时家事代理的范围;其三,对共有财产中不动产的无权处分能否用善意获得。

夫妻共有财产

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国内《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薪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常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该案中刘某处分的房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与王某一同购买的,而该案中的夫妻并没采取约定财产制,显然该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一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这类财产拥有平等的占有权、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对共有财产的任什么地方分行为都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违背他们意志擅自处置共有财产,都构成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其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处分权。处分权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以决定物的命的权能,是所有权的最高表现形式。它包含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两种形式。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的实物形式进行处分,从而致使物的形体的变更或消灭。法律上处分上指通过不同法律行为对物进行种种处置,包含出售物的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和需要转移物的占有些债权。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这主如果指夫妻一方未经他们赞同,甚至在他们强烈反对的状况下,对某项要紧夫妻共有财产作出处分。这当然违背了夫妻财产关系的基本准则。由于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作出夫妻共有财产的重大处分行为。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应由夫妻双方一同行使,一方处分共有财产,须得他们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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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婚姻家庭 夫妻财产 婚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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