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现行《婚姻法》颁布之前的规定
国内法律最早对夫妻一同财产进行规定的是1950年《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置权。”第23条规定:“离婚时,除女方结婚以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怎么样处置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家庭财产具体状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益于进步生产的原则判决。”这种夫妻财产制,在亲属法学中称为一般一同制。
30年后的1980年,国内妇女的经济能力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因此,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将夫妻财产制修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这一修改,反映了国内妇女经济地位的提升,也使夫妻财产制的定义愈加准确,范围愈加了解。同时,1980年《婚姻法》还对1950年《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进行了补充,即规定允许夫妻双方依据我们的意愿和实质需要对财产作出约定,通过约定来处置他们的财产。约定制的规定,使得婚姻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我们的民事权利,可以满足某些婚姻当事人的特殊需要,同时也对多数国家的亲属立法维持必要的一致性起到肯定的积极推动作用,从而使夫妻财产关系更具合理性和灵活性。为了使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对夫妻一同财产的范围作出了限定,需要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一同财产的处置,应当根据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一同财产和家庭一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便捷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但,大家也应看到,该司法讲解主如果针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而作的,以此代替夫妻财产制立法,用以调整平常的、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是不相宜的。
国内现行《婚姻法》的规定
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社会的经济、文化和人的思想、生活方法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各种新型的财产关系不断出现;大家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个人自由和权利观念不断增强,对个人价值的追求日益迫切;大家的生活方法也在快步伐地变化,尤其是在年轻一代的常识阶层、白领阶层中,有不少人在尝试结婚以前协议、AA制的生活方法,使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人将愈加多。这所有使得原有些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愈来愈显示出其局限性,不尽适应社会经济进步的需要,调整变化了的夫妻财产关系,充分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与对财产权利的合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