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并打造恋爱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胡某家提出需要李某拿3.6万彩礼,才赞同给把女儿嫁给李某。无奈,李某不能已掏出3.6万元给胡某家,而后举行结婚典礼,三个月后补办了有关登记手续。在双方一同生活期间因性格、文化水平等的差异,常常吵架闹矛盾。不久,胡某遂起诉需要与李某离婚。李某提出离婚可以,但所给的3.6万元彩礼要返还。
第一种看法觉得,胡某应该返还,由于双方生活时间非常短,双方在这期间内不可能把3.6万元用于一般性的生活支出,因此要酌情返还。
第二种看法觉得,无需返还,由于双方已经进行了结婚登记且一同生活了大半年,在法律上了没有返还的情形。
我赞成第一种看法,应酌情返还。依据《婚姻法讲解(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彩礼的,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一同生活的;(3)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的。虽然他们不符合上述情形,但胡某与李某结婚时间不长,因依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质一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质一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质一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下酌定返还额度;超越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黄*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