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鲁某(女)与胡某(男)经人介绍认识,于1992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以后生育两个女儿。,鲁某以感情不和为借口,隐瞒两人已登记及生育两个女儿的事实,起诉到法院,谎称未领证,同居后只生育一女胡静,需要法院对两人同居期间的抚养和财产纠纷进行处置。同时提供的还有当地村委会关于只生育一女的证明。庭审中中,双方对以上基本事实均无异议。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制作调解书,双方接到调解书并签字确认,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初,鲁某持结婚证和当地村委会的证明到法院申诉,觉得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自己和胡某经政府登记结婚,不是非法同居,结婚以后不是生育一女而是两个女儿。声称当初是为了想要第三胎而与胡某办理的假离婚。哪个知弄假成真,胡某欺骗自己而与其他女性又结婚了。需要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
????分??析:对于本案的处置存在两种完全不一样的建议:一种建议觉得,原审在诉讼过程中,无论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没问题。鲁某起诉与胡某解决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哪个倡导哪个举证”,双方对婚姻情况、生育子女情况均无异议,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双方当事人没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而人民法院也无权依职权进行调查。所以对于双方的婚姻及生育情况只能依据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判。况且本案双方达成的是调解协议,是打造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所以,对于这份打造在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的调解书,法院不应撤销。鲁某倡导自己当时是受了欺诈,从本案的实质状况看,应是双方恶意串通,避免法律,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对于由此导致的恶果,行为人应自己承担责任,法院不应进入再审程序。
????第二种建议觉得应进入再审程序。司法救济是解决所有问题的最后一道防线。如当事人不可以从法律上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那样社会的公平正义理念则会面临严峻考验,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则会失去存在的基础。不管当事人双是不是恶意串通,但打造在虚构事实上的调解书确是不争的事实。如法院明知事情的真相而听之任之,并且实行之。则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准则。双方达成的调解虽然形式上没任何问题,但其打造在错误的基础上就是最大的问题。不可以由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承认最基本的原则。况且,如听之任之,则会侵害第三人(两人另外一个女儿)的利益,由于双方的调解书中并没约定其抚养问题,最后大概致使该女儿在法律上是个无父无母的?“孤儿”。这直接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间接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对于大概出现这样紧急后果的法律文书,当然要撤销,进入再审程序,进行全方位的审察。对于双方的弄虚作假?行为,可以另外加以制裁。
????笔者同意第二种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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