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没配偶的男女,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觉得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在国内长期很多存在,在广大农村尤其是边远区域,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6、七十。导致这一情况是什么原因主要有:传统风俗的影响。国内民间时尚仪式婚,很多人觉得,只须举行了结婚典礼,亲朋好友认同,就是夫妻了,没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婚姻登记不便捷。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国内幅员辽阔,对于地点偏远、交通不便的区域,进行结婚登记有肯定困难。登记规范不完善。譬如,有些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职员不在等缘由不可以登记。有些擅自提升法定结婚年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可以得到达成。婚姻登记搭车收费。譬如有些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法制宣传不够。大家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程度缺少认识。有些人不拥有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导致事实婚姻状况。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要紧问题。有些觉得,承认事实婚,势必破坏婚姻登记规范,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建议》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方法实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觉得是夫妻关系的,好似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好似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婚姻法时觉得,现在不登记“结婚”的人不少,没有办理登记是什么原因非常复杂,有些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导致的。对没进行结婚登记的,应不同状况分别处置。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法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不过没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通过加大法制宣传和健全登记规范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方法解决。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快补办登记,以使我们的婚姻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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