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离婚诉讼当事人不了解应到什么地方立案,或是因户口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时,期望能就近起诉,还有些当事人接到人民法院传票后,从未考虑到该法院是不是对本案有管辖权……等等,这类问题,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管辖权的问题。
对于诉讼来讲,这是最重要的重点一环,假如连管辖权都没弄清,就大概产生判决效力问题。婚姻案件属一般民事案件,其管辖依从国内《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在此主如果讲解原被告双方均系国内公民,且在国内有住所的状况。
第一谈谈地域管辖问题。
原则性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常常性的状况: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常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军人特殊状况: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假如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户籍迁出后的状况: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常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常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越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被监禁时:若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则通常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谈到的是地域管辖,但事实上由于有的婚姻案件牵涉到分割财产标的较大,超越了基层人民法院受案标准,因此会归属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划分标准依各区域有所不同,如北京区域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财产争议标的低于五百万元的离婚诉讼案件,在此标的以上则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谈到的管辖,只是普通的原则性规定,对此法院上还有一些特殊性规定,在此不一一讲解。其中关于涉外管辖的法律规定,在网站有关栏目另有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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