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债务抵消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2、抵消的债务需要是同类型的给付;
3、需要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抵消具备相互清偿有哪些用途,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消,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可以请求履行,因而不可以以我们的债权用作抵消,不然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4、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类型、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我们的债务与他们的到期债务抵销;但,依据债务性质、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除外。
5、当事人倡导抵销的,应当公告他们。公告自到达他们时生效。抵销不能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类型、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2、债权债务出售的法律要素
1、债权人出售权利的,应当公告债务人。未经公告,该出售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出售权利的公告不能撤销,但经受叫人赞同的除外。
2、债权人出售权利的,受叫人获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用于债权人自己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出售公告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叫人倡导。
4、债务人接到债权出售公告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出售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叫人倡导抵销。
3、关于债务出售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赞同。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倡导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用于原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出售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根据其规定。
《中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出售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依据债权性质不能出售;
根据当事人约定不能出售;
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出售。
当事人约定非资金债权不能出售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资金债权不能出售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出售债权,未公告债务人的,该出售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出售的公告不能撤销,但经受叫人赞同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出售债权的,受叫人获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用于债权人自己的除外。
受叫人获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没有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遭到影响。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赞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赞同,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认可。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公告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想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想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倡导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倡导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用于原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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