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方法窃取交易网站支配的比特币。假如行为发生于2017年9月之前,该阶段交易网站支配的比特币可以作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又具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数据属性,同时构成偷窃罪(达到数额较大)和非法获得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数据罪,根据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置。假如行为发生于2017年9月之后,此时交易网站的比特币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不可以以侵财类犯罪来规制。行为人通过对交易网站的计算机系统进行侵入并修改数据的方法获得比特币供应获利,没导致计算机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者不可以正常运转的,应认定为非法获得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数据罪。
二是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非法窃取个人支配的比特币的行为。行为同时符合偷窃罪和非法获得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数据罪构成要件时,假如该行为发生于2021年9月之前,同时构成偷窃罪和非法获得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数据罪,根据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的处置;假如该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之后,没办法以侵犯财产犯罪予以规制,应以非法窃取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数据罪定罪。
三是窃取别人比特币私钥将比特币转移的行为。如将别人记录在纸张上的私钥偷走,然后用私钥将比特币出卖给别人,或者学会别人比特币钱包账号和密码,将别人钱包中的比特币转移至自己钱包后销赃等。假如该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之前,达到入罪标准可以构成偷窃罪;假如在2021年9月之后,则没办法以侵犯财产犯罪予以规制,同时因方法行为等未能被其他如非法获得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数据等犯罪行为所评价,没办法认定构成犯罪。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