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性和张先生于2008年结婚,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和,2020年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就财产分割部分约定:
1.北京朝阳区的房屋归男方所有;2.大众高尔夫牌汽车一辆,离结婚以后归男方所有。两人去民政局离结婚以后,赵女性又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赵女性倡导,自己遭到了张先生的欺诈,需要法院撤销该离婚协议。赵女性说,离结婚以前张先生说过,离婚协议只不过去民政局离婚的手续,没法律效力。两人去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后,再重新分割财产。为此,赵女性提交了微信聊天证据。张先生:民政局要协议就是走形式,办完了具体协议的重新写,我找个律师见证一下,或者公正。赵女性:那都慢慢弄吧,我也不争不抢。
张先生:眼下能遇到的细节都写上,找个律师,譬如你的住处啊之类的都可以事无巨细,没办法预见的就是日后遇见了随时协商解决……赵女性:协议书不需要身份证号吗?我在网上搜的离婚协议范文都非常详细,你这个是否会民政局嫌太简单不给办。张先生:那你改一改,一般差不多就好,民政局的没法律效应,就是一个形式。赵女性:就看民政局的人找不找事……张先生对上述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同,但表示自己没欺诈行为。张先生说,自己想在离婚协议以外再和赵女性交流补偿的事情,但赵女性一直不配合。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不是有效。
北京某法院经审理觉得: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当事人未就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合同不成立。双方均认同前往民政局所签离婚协议只是走形式,是为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张先生亦表示赞同和赵女性就财产分割补偿问题另行协商,故本院认定双方就财产分割并未达成一致建议,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不成立。合同成立系撤销的首要条件,对赵女性倡导因欺诈撤销上述财产分割协议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未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建议,对于赵女性倡导重新分割夫妻一同财产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就夫妻一同财产范围,赵女性、张先生于庭审中确认需分割的夫妻一同财产为涉案房子及涉案汽车。北京某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成立;驳回赵女性的其他诉讼请求。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双方均认同前往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只是走形式,是为了顺利办理离婚登记而临时签署的协议,待办理完离婚登记后就具体财产问题另行协商并重新签署协议,故可以认定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髦未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达成约定的内容不成立。在双方离婚时未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建议,现双方亦不可以就此进行协商的状况下,一审法院的处置,并无不当。张先生上诉倡导一审法院对于《离婚协议书》未予认定并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有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倡导,对其所述不予采信,对其倡导不予支持。张先生的上诉请求不可以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了解,适使用方法律正确,应予保持。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引使用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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