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将来,民族的期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祖国的将来是下一代。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预防和依法打击。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国内先后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发布有关指导文件,努力为未成年人打造好成长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看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202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调整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实行“三合一”管理,依托民一庭运行,进一步强化少年审判专业化建设。在审判理念上,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加大能动司法,促推源头治理,努力提高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现代化水平。为加大全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引导父母“依法带娃”,最高人民法院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专题发布2023年第二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此批案例主要具备以下四方面特点。
一是明确被抢夺、藏匿与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能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法争夺抚养权。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不只侵害了爸爸妈妈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些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而且紧急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尤其是身体暴力,不只会对其心理产生巨大冲击,还可能因被迁怒、误伤等缘由遭到身体伤害,长此以往甚至可能形成“以暴力解决所有”的错误观念,对其成长有不可忽略的负面影响。出于健康成长的考虑,未成年人可以由其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等有关部门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为争夺抚养权,蔡某某的爸爸先是暴力抢夺、藏匿蔡某某,致使年仅四岁的蔡某某近三百天未见到妈妈;后不考虑蔡某某哭喊阻止,暴力殴打蔡某某妈妈,同时导致蔡某某面部受伤,致使蔡某某因极度缺少安全感等心理疾病同意心理治疗。此案中,尽管爸爸的暴力殴打对象并非孩子,抢夺行为亦与典型的身体、精神侵害存在差别。但考虑到孩子作为被抢夺、藏匿对象和暴力行为目击者,其所遭受的身体、精神侵害与爸爸的家庭暴力行为直接有关,人民法院对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司法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家庭暴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二是强调发现机制对预防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重点性用途。预防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发现是基础和重点。未成年人因其智商尚未发育完全,自我表达能力欠缺,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对家庭尤其是爸爸妈妈的依靠程度高,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很难主动寻求有效救济渠道。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员工,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遭到侵害、疑似遭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婴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是除去家庭以外未成年人所在时间最长的场合,老师是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重点一环,其是不是可以细心关注、准时报告,在非常大程度上决定着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发现程度。在唐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唐某某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就是由其所在婴幼儿园老师在检查时发现,婴幼儿园准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有效制止了家庭暴力行为。在彭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学校老师收到彭某某的求助后准时报案,陪同彭某某在派出所做了笔录,并与妇联组织进行交流,处置准时、反应高效,为预防未成年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提供坚实后盾。在此,大家特别提示孩子们,假如遭受家庭暴力无人可说的,可以第一时间向老师报告;大家也呼吁广大学校、婴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及员工,除去教书育人外,保护孩子身心健康是职责所在,更是托举孩子幸福生活的善举。对未成年人而言,学校及老师在其无家可归的危难状况下,准时伸出援助之手,将成为其将来面临生活困难的温暖底色和强大支撑。
三是明确离婚纠纷中,施暴方不适合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结婚以后,不满两周岁、已满两周岁、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有其各自优先考量原因,但这类原因均要遵循最有益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为阻隔家庭暴力行为的代际传递,防止未成年人因家庭暴力遭到身体、精神侵害,一般不适合由施暴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如在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考虑到九岁儿童存在乎思摇摆、建议多次反复的状况,从最有益于其成长角度判令由妈妈直接抚养。在韩某某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考虑到韩某某处于由单亲抚养的生活环境,人民法院在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推行家庭暴力的基础上,特别增加了一项手段,即暂时变更直接抚养人,将未成年人与原直接抚养人进行空间隔离。这不仅能够使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应有效果,也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更有益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四是警示爸爸妈妈切勿以爱之名对未成年人推行家庭暴力。爸爸妈妈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不只要引导孩子学常识、长本领,更要帮助孩子形成好品德和行为习惯。但日常,有些爸爸妈妈片面以学习成绩为唯一目的,忽略孩子正常的身体、心理成长规律;有些爸爸妈妈片面理解“爱之深,责之切”,动辄以打骂方法对孩子进行管教;有些爸爸妈妈不考虑孩子的真实意愿,强行推行我们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还有些爸爸妈妈将工作、日常积累的重压和负面情绪不自主地宣泄到孩子身上。这类身体、精神侵害行为,严重干扰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譬如,在吴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爸爸“望女成凤”的迫切心情,不少父母都深有领会,但其采取的冻饿、断绝与外面交流等方法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违背了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禁止外出上学更是侵害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名为“爱”实为“害”,需要在法律上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人民法院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基础上,还通过责令施暴人同意矫治、对施暴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等方法给爸爸妈妈“上课”。从根源上降低家庭暴力的发生,全方位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此,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少年审判工作经验提示广大爸爸妈妈,每一个孩子都是需要被尊重的独立个体,他们享有包含受教育权在内的基本民事权利。在处置涉及未成年人事情时,爸爸妈妈要尊重未成年每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进步的规律和特征,以适合的方法引导、教育子女健康成长。
引使用方法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青少年阶段是生活的‘拔节孕穗期’,这一时期心智渐渐完善,思维进入最活跃状况,最需要精心引导和栽培”。期望通过发布的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愈加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引导爸爸妈妈多倾听、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做孩子成长路上的好朋友与领路人!